[摘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建住宅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供冷系统,给排水管道等质量保修最低期限作出延长调整。

多年来,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执行的是20年前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低保修期限有关规定。“这些最低保修期限的提出是基于当时材料性能、建造方式、施工工艺和管理水平条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随着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新建住宅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材料性能、工艺工法和质量保障有了很大提升,延长其质量保修期限更加迫切、必要。

《意见》适用于全省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意见》对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进行了部分调整。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由5年调整为10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由2个采暖期、供冷期调整为5个;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由2年调整为10年,非隐蔽部分由2年调整为5年。其他部位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现行法规规定执行。保修期限内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人分别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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