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岛市物价局发布“我市空置物业收费减收政策说明”,明确了“空置房屋物业费最高收六成”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为属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等范围内的住宅,如保障性住房等,而很多居民购买的商品房物业收费属于市场定价,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内,空置房屋物业费的减免幅度需自己或业委会和物业协商确定。
近期,不少市民碰到这样的疑问:新实施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不入住可减免物业费”,为什么他们所在的物业不执行?前日,青岛市物价局发布“我市空置物业收费减收政策说明”,明确了“空置房屋物业费最高收六成”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为属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等范围内的住宅,如保障性住房等,而很多居民购买的商品房物业收费属于市场定价,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内,空置房屋物业费的减免幅度需自己或业委会和物业协商确定。
空置房屋物业费最高收六成
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60%。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今年6月29日,青岛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下发“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对我市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进行了完善,其中贯彻落实《办法》规定的空置物业收费减收政策,进一步细化了办理程序、减收比例等内容。我市空置物业收费减收比例规定为: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这项政策只适用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其中,前期物业服务是指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和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幅度,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青岛市空置物业收费减收的办理程序规定为:房屋空置6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
商品房不在此政策范围内
近期,市民反映和投诉比较多的是,所在的物业不执行“空置房屋物业费最高收六成”的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等。”青岛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费定价在政府定价范围内,所以物价部门做出该定价政策。
很多市民购买的商品房物业费是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在政策中被称为“其他物业”或“非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另外,政策中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在成立业委会后,也不适用这个政策了,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和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幅度,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