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山东省住建厅发布了《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进行规范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早报3月10日讯 3月10日,记者获悉,山东省住建厅发布了《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进行规范。其中提到,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此外还明确,小区公共收益至少60%用来交存维修资金,符合7种情形之一的就可以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业主不交维修基金不得交房   

关于维修资金的交存,征求意见稿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交存标准公布前应当报上一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按相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按照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公共收益至少60%交存维修资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扣除业主委员会办公和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经费后,其余部分用于交存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应低于公共收益总金额的60%。   

哪些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租赁等产生的收益;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因注销,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或者反复维修仍未能解决相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缺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 

(记者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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