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去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
近年来,全国各地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高空抛物成为了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去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昨日,高空抛物罪作为刑事犯罪罪名予以确定满一年,一年来,岛城小区内是否仍存在高空抛物行为?相关现象是否明显减少?居民遇到高空抛物现象又该如何处理?对此,早报记者展开探访调查。
01/探访:小区高空抛物明显减少
昨天下午1时许,记者来到位于李沧区九水路附近一高层小区内,小区每栋楼房建筑约有18层,在不少单元楼道口入口处,可以清晰地看到张贴的“禁止高空抛物”警示牌。今年62岁的小区居民李女士告诉记者,以前她走在小区里的时候,确实看到过有从楼上扔杂物的现象,比如一些小碎卡片、塑料袋之类的,路过的时候虽然这些杂物不大,但是从头顶上掉下来时,心里确实会害怕。“我们这个小区老人和孩子比较多,白天的时候经常有老人带着孩子下楼散步遛弯,如果楼上扔杂物,很容易伤到人。”李女士说,物业这方面做得比较好,除了在每个单元楼贴上警示牌外,定期还会举行宣传,告诉居民们高空抛物的危害,小区里也装有摄像头,现在小区里已经很少出现高空抛物的现象了,住起来也放心多了。
位于市南区银川西路附近的瑞纳紫域小区,这里也曾有居民反映遇到过住户向楼下扔垃圾、扔酒瓶子的现象,高空掉落的杂物堆积在小区路上或花园里,不仅影响小区居民出行安全,也影响小区环境整洁。“以前有一次下楼扔垃圾的时候,从头顶上突然掉下来一个零食垃圾袋,差点落在头上。”小区居民王女士说道,好在并没有受伤,但后来每次经过楼道口时还是有些害怕。自从“高空抛物入刑”以来,大家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越来越高,现在小区里这类扔杂物的现象确实比以前少了,小区环境逐渐变好了。
02/案件:涉及家庭纠纷家庭教育等
去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高空抛物罪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去年“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以来,青岛全市法院共收案高空抛物案件11件,审结案件11件。在这些高空抛物案件中,涉及的高空抛物物品包含啤酒玻璃瓶、不锈钢锅、玻璃锅盖、不锈钢烧水壶、花盆、儿童玩具、一辆平衡车等,而产生高空抛物原因多涉及家庭纠纷、家庭教育等。
“当今社会,高楼大厦林立,高空抛物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甚至人身财产安全。”市南法院刑庭副庭长钱江介绍,“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以后,通过单独设置法定刑加大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处力度,意味着高空抛物行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犯罪成本,为高空抛物犯罪敲响了警钟,使高空抛物行为确实有所减少,同时也提醒了大家都应当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引以为戒,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03/声音:遇高空抛物保留证据维权
针对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高空抛物现象,市民应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记者采访到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牛红岩律师,他表示高空抛物指的是侵权人故意往楼下扔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物品,对于高度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原则上是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高度,就可以认为是高空。
“高空抛物系侵权人直接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人身受伤严重达到一定的程度或财产损害金额达到一定的金额,从刑法上讲,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民法上则由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牛红岩表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其中,公安调取证据的范围包括事故发生现场的监控录像、在场人员的证人证言、发生坠物之前楼层外立面的照片、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
“生活中如果遭遇高空抛物,市民应当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采用一切手段保留证据,同样包括录像、照片、现场人员的证言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牛红岩说道。
因家庭琐事高空抛物
处罚: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2019年12月10日22时30分许,曹某在其住所内与其母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其母离开后,曹某从北侧厨房窗户、北卧室窗户先后将一个空的崂山啤酒玻璃瓶、一个不锈钢锅及玻璃锅盖、一个不锈钢烧水壶、一个手拉折叠式购物车以及一个卡通猪形储钱罐扔出窗外,将常某停放在路边车位上的汽车前挡风玻璃和前机盖损坏。经青岛市市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汽车损失合计人民币2410元。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曹某的精神状态为双相情感障碍,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曹某后被查获,赔偿了常某部分损失并取得常某谅解。
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案发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书面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曹某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市南法院刑庭钱江团队判决曹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教娃情绪失控三次抛物
处罚:被判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8月3日15时许,玉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某小区家中,因教育孩子时太生气情绪失控,先后三次从8楼南窗处故意抛扔一塑料箱儿童玩具、一辆平衡车、一辆滑板车,物品掉落至楼下的人行路、绿化带等处。当日,玉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城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玉某某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玉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了罚金,庭审中亦表示认罪悔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021年10月14日,判处被告人玉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将花盆从2楼扔下
处罚: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7月31日下午3时许,苏某在其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某小区201户家中阳台处向楼下扔了一个花盆,其扔花盆的地方属于该小区内人车公用的通行路段,路段东侧连接小区出入口,人员、车辆比较密集,案发时,有一男童在该路段跑动。该花盆属陶土制花盆,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8月2日,苏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李沧法院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