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充分论证、积极争取,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范围。

青岛新闻网9月24日讯(记者孙志文)9月24日,青岛新闻网记者获悉,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文件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充分论证、积极争取,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范围,并安排市级配套资金做好财政保障工作。

据悉,为扎实推进相关工作落实落地,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制定发布了《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国债补贴标准参照《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青建办字〔2023〕9号)执行,即2016年12月5日以前建成的本市适用《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青政办字〔2021〕11号)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且完成竣工验收并于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使用登记的,每部电梯补贴20万元,预留电梯井的补贴资金减半,补贴由国债资金和市财政承担。本次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补贴政策不与《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青建办字〔2023〕9号)规定的奖补叠加。

为加强资金管理、优化拨付流程,本次国债资金及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安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居民可在规定时间内积极对接辖区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并于2025年1月10日前向辖区加装电梯牵头部门提报相关申请,由各区(市)审核相关资料后提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使用期限要求,本次政策有效期截至今年年底,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未能及时进行补贴的项目,由各相关区(市)统筹安排,按照《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青建办字〔2023〕9号)给予奖补。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将继续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补贴资金用到实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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