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积金贷款将加入银行征信系统”、“停止办理第三套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有望按月划转还贷”……日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王春芳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为广大网民解答了有关公积金的相关问题。
信用不良记录或将影响申请公积金贷款 月薪影响缴存基数
在申请住房商业按揭贷款时,有不少购房者在信用记录上“栽了跟头”,在不久的将来,信用记录或将延伸到公积金贷款领域。据王春芳介绍,目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将综合考虑申请人家庭的偿贷能力,下一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如存在还款信用不良记录,会影响申贷人偿贷能力审核。如申请人已办理辞职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正常状态,则不具备申贷资格。
王春芳对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方式做出了解读。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于每年的4-6月申报下一缴存年度的缴存基数,于当年7月1日启用。网友反映工作单位职工工资在增加,但基数仍然很低,对此王春芳表示,如单位申报的缴存基数与职工上一年月实际工资收入不符,职工可举证反映,一经查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依法追缴。
有网友从买房到现在近半年时间还未完成公积金贷款,并质疑是否城阳区贷款比较麻烦。王春芳解答道:按照规定,如开发单位与公积金中心已签订协议,购房人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符合条件的申贷人,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格的审批,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抵合同,办理签章手续后,报当地交易中心抵押报卷(具体办理时间按当地交易中心规定),中心取得抵押权证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统一政策标准。并不存在孰快孰慢的说法。
此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按公积金系统内贷款次数进行认定的,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满5年,符合申贷条件,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或家庭,停止办理。
2013年发放公积金贷款63亿元 覆盖170万人
在访谈中,王春芳主任具体介绍了2013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目标与主要内容。“力争2013年实现制度覆盖人数达到170万人,收缴住房公积金115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63亿元,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积累更多资金”。
2013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采取四大举措,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一是继续加强与工商、社保、质监、统计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实现与市工商局信息联网,动态掌握全市应建未建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职工情况,督促单位按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是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让单位和职工明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是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只有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才能享受到低利率的贷款支持,进一步增强职工的自我维权意识。
三是通过强化内部考核、上门催办及向单位邮寄催收函、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等多种举措,全面推进单位建制扩面工作。
四是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查处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重大案件,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形成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和氛围,努力实现应缴尽缴。
公积金有望按月划转还贷 青岛正在研究改进措施
“昨日咨询12329询问是否可以公积金按月划转还公积金贷款,12329回复说不行。我觉得这项业务的开展会极大地方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各方,避免了借款人放着公积 金不能动,还要每月从工资里面拿出大部分钱还贷款。其他很多地市多年前都开展了这项业务”,网友“徐丙渠”的观点引起许多人的共鸣,很多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市民都有这样的烦恼,每月的公积金无法划归月供,非常不方便。
王春芳表示,关于职工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引起关注,正在着手研究进一步的改进措施。“目前中心已推行支取划付还贷业务。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一部分借款人在申请划转公积金贷款时,此前已以购房行为提取了住房公积金,至划付还贷时公积金账户没有相应的余额,希望以即时缴存的公积金划付还贷,这一点我们正在研究相应的改进措施。”
但值得注意的是,划付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只能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于没有银行贷款的还款信息,还需职工持借款合同到柜面办理提取手续。
【热点问题摘录】
网友一: 请问失业人员如何提取公积金?
王春芳: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失业的,可提供发放时间满三年的失业证(求职证)原件与身份证复印件交原单位经办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网友二:王主任,我和爱人的住房公积金额度没有用完,如果再买房可否继续用?
王春芳: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按公积金系统内贷款次数进行认定的,如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满5年,符合申贷条件,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或家庭,停止办理。 网友636531 : 年初实用商业贷款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想问一下可不可以提取攻击机还贷款
王春芳:您好!可以提取。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及身份证复印件交单位经办人办理公积金提取。
网友三:公积金中心凭法律哪一条规定,可以限制缴费职工公积金的贷款次数
王春芳:您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我市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政策,是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2010年7月21日起执行。(记者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