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孙茂军做客网络在线问政”
新闻网讯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为此,青岛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孙茂军做客“网络在线问政”就网友对商品房标价问题进行在线回答。
消费者有权享有商品房公开标价知情权
网友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商品房的标价是否合理以及现在执行的商品房预售政策存在的问题,也有网友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见解,为此孙茂军局长为网友做出详细解答。
根据现行的价格政策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属市场调节价的范畴,其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经营者在商品房销售时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达到公开、公正和透明的目的,以维护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
根据《规定》和《实施细则》,已取得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已备案的商品房经营者,应按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公开时间,将取得预售许可和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的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购房者有权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源与现场公开的房源进行比对,进行监督。
商品房标价应放在宣传页最醒目位置
商品房明码标价究竟包含哪些主要信息,标价应遵守怎样的标准和规范?这些问题对于即将置业购房的网友来说并不是特别明确,孙茂军局长也通过“网络在线问政”栏目向网友详细解答。
开发商采取的标价方式,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三)本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四)实行优惠折扣售房的,应标明优惠折扣率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同时根据《规定》和《实施细则》,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即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内的醒目位置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购房者可以一目了然、比较直观地看到商品房销售价格和销售情况。
商品房标价违规处罚力度大
楼市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各开发商为提高销售业绩,均“积极备战”前期宣传,有些开发商为此出现违规行为,物价部门对违规行为做出相应处罚。对于最近火爆的类似“孔子不走了、孟母不迁”等广告语是否为虚假信息,孙茂军也给予回答。
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商品房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构成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孙茂军还告诉大家,根据《价格法》等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可以算作价格欺诈。比如,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等,消费者都可以进行举报。(记者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