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王春芳做客青岛新闻网“民生在线”栏目,就市民关注度较高的公积金问题与广大市民朋友和网民朋友进行了交流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王春芳做客“民生在线”

    新闻网讯 昨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王春芳做客青岛新闻网“民生在线”栏目,就市民关注度较高的公积金问题与广大市民朋友和网民朋友进行了交流。在本次访谈中网友就公积金放款时间、商贷转公积金以及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等问题咨询了王春芳主任,王春芳主任一一作出了详尽解答。

经适房贷款首付可降至20% 贷款未结清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新政自2014年3月10日落地以来一直都是市民关注的焦点,公积金政策的收紧导致目前青岛成为全国新建商品房库存量最多的城市之一。

    有网友提出,现如今房价高涨刚需买房艰难,应该允许子女在买首套房的时候提取父母的公积金。对此,王春芳主任回复到,其实目前很多城市都在执行本人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父母或子女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由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压力不断加大,为保证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让更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我市也是在充分调研其他城市经验做法后参照此执行的。不过王主任介绍,如果父母是子女购买房屋的共同产权人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即可。

    随后,关于公积金的使用问题又有网友提问,夫妻名下已经有一套用公积金还款的房子,还款人为男方,如果再买一套房子,女方还能否使用公积金还款?对此,王春芳主任解答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夫妻双方构成的家庭为单位,在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贷款须按我市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政策规定办理,即首次贷款结清满5年,首付比例不低于60%,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目前,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多数为刚需族,对房子的迫切需求也让他们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处境更为明显。对此,有刚需网友表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套房首付比例应降至20%,这样才能缓解刚需的购房压力。王主任表示,根据我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并从贷款资金风险防范角度考虑,将首次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统一确定为不低于30%,但对于符合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符合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可以不低于20%。

    公积金贷款发放周期4个月 青岛还不具备商贷转公积金条件

    在本次访谈中,有不少网友就公积金放款时间过慢的问题咨询了王春芳主任。其中,于今年2月或3月初就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网友至今没有得到公积金放款的消息。对于公积金放款速度较慢的问题,王主任做出了从申请人申请到贷款发放中各个环节的详细解答。

    王主任介绍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若提交的申贷材料齐全,从贷款受理到贷款审批不超过15个工作日;之后是签订合同、合同各方盖章、抵押登记报卷环节;办妥抵押登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执抵押登记权证后,进入贷款资金按计划发放环节。目前新建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从贷款抵押权证制证时间至贷款资金发放的周期,一般情况下大约在四个月左右。

    此外,还有网友提出经适房的公积金贷款速度快于限价房,对此王主任解释道,经济适用住房是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限价商品房是为满足中等家庭收入的住房需求,两种保障房针对的群体是有所不同的,经济适用房的申购对象相比限价商品房其家庭收入更低,住房困难更大。因此,中心在资金紧张、贷款发放轮候的情况下,贷款发放政策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群体适当倾斜。不过,目前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情况,资金问题正逐步得以缓解,贷款发放周期将会缩短。

    此次访谈中,“商贷转公积金”是网友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有网友提出,部分城市现在都可以实行商贷转公积金政策,青岛何时才可以实施?对此,王春芳主任介绍到,青岛能否开展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主要取决于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情况。近年来,受“国五条”政策调整预期、刚需和改善型置业集中入市等多重因素影响,青岛市住房成交量急剧增长,由此导致公积金贷款和购房提取金额大幅度攀升,资金压力加大,现阶段公积金中心已采取资金按计划调配、贷款发放轮候等措施,以缓解资金压力。在此情况下,青岛目前并不具备开展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条件。

    企业不缴“一金”职工可投诉 农业户口暂无“一金”强制规定

    除了公积金的使用问题外,公积金的缴纳也是网友热议的话题。对于“五险一金”的缴纳,目前岛城多家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一金”有所忽略,让不少等着公积金买房的市民苦恼不已。而离开原单位入职新单位后,公积金账户转移的问题也让不少市民焦头烂额。对于企业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的问题,王春芳主任告诉大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都应当为其城镇在职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王主任表示,若不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在上述范围内,却未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在职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就属违法行为。公积金中心通过定期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数据进行比对,对应建未建的单位及时催建催缴,监管工作运行有序。同时,职工发现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也可以投诉。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予以立案查处,依法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此外,对于公积金账户转移不及时的单位,王主任也表示可由职工本人持调入单位开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确认书》、缴存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单位的工作经历证明及调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调入单位印鉴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向管理处申请办理缴存职工帐户转移手续,职工本人需到管理处受理柜台在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

    虽然对于城镇在职职工的公积金缴纳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作为拥有农业户口的来青打工者有些“伤不起”。有网友表示,目前他所属的公司只给非农户口职工缴纳公积金,让他们来青岛打工的农村户口职工很不满,而且就目前青岛的房价而言,没有公积金买房子根本就是天方夜谭。对此,王春芳主任解答到,关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没有明确界定。而住建部的指导意见则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即农业户口)由于政策依据不明,目前尚未纳入强制推行的范围。(记者 李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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