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月10日,青岛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卢宏钟副主任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就《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解答
2011年青岛成立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
新闻网讯 7月10日下午2点,青岛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卢宏钟副主任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就《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解答,其中访谈内容主要包括房地产权登记、住房保障、物业管理等多方面。
岛城累计受理近千余项目预售资金管理 2013年实施新办法
在访谈开始之初,卢宏忠副主任首先向广大网友介绍了岛城商品房预售资金建管的规模及相关政策实施的具体时间。
青岛于2010年1月28日制定下发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10年3月1日在青岛市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在不断完善有关制度和管理措施上下功夫,保证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进展顺利,2013年5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自2010年3月1日以来,青岛共累计受理了881个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其中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720个,预售合同总金额1772.75亿元,已缴存预售资金1461.31亿元,审核拨付资金1273.82亿元,已结束监管项目173个。《办法》实施以来,在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和购房人等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加大监管力度等措施,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进展顺利。
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将受处罚 预售资金为全部房款
在访谈中,有部分网友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概念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期限并不了解,针对网友的提问卢副主任也一一进行了详尽解答:首先,所谓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房价款(含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必须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不是由开发企业另行交纳。 其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是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
同时,有网友对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相关部门该如何处理提出质疑,对此卢副主任做出了解答,他表示: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由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由监管机构通知监管银行停止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停止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同一项目分期开发的,停止该项目后期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媒体对外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记者 王奕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