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积金政策以及政策的变化是许多买房人十分关心的,10月22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王玉成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回答了网友关心
公积金办理和使用的规则|公积金提取和额度有条件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根据购房种类、购房区域会有所不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若提交的申贷材料齐全,从贷款受理到贷款审批不超过15个工作日;之后是签订合同、合同各方盖章、抵押登记报卷环节;办妥抵押登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执抵押登记权证后,进入贷款资金按计划发放环节。
对于许多人关心的二套房使用公积金的情况,王主任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系统内记载的贷款次数为准。如之前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可按首次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须符合以下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2)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3)贷款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4)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6)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 注: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对于二次公积金贷款也有限制措施,概括地讲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贯彻落实当时国家的有关调控政策,二是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三是保证贷款资金的持续需求。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低利率的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是帮助中低收入家庭通过公积金贷款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同时,节省购房融资成本,凸显互助保障保用。
据统计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尚有大部分职工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体现公积金政策的公平性,政策的制定向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群体倾斜。 自2015年9月1日起,我市新建住房的公积金二次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已由60%下调为20%,调整的力度较大,对于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问题,由于青岛市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仍处于93%左右的高位运行状态,为保障首次申贷职工正常发放公积金贷款,近期尚不具备取消5年限制期的资金条件。下一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会根据市场的变化和资金的运行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网友提出的交了首付想提取公积金的余额进行他用,王主任提醒“付首付款”是不符合提取规定的。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来申请提取公积金;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对于公积金余额的提取还有别的条件: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