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新闻网推出3.15购房者维权指导系列篇,整理归纳各类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问题,并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青岛新闻网房产讯】在购房过程中,很多置业者或许遭遇过各种房屋问题,比如建筑质量差、无证违规交房、虚假宣传、房产证办理困难……等等,面对这类问题,置业者们该如何处理才能完美解决问题,面对个别“耍无赖”的开发商,置业者又该通过怎样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新闻网推出3.15购房者维权指导系列篇,整理归纳各类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问题,并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指导和帮助网友以最快捷的方式顺利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无证违规交房】
2015年,位于滨海新区的某楼盘,在延期交房近半年后,终于在去年底通知全体业主可以办理交接手续。然而业主却发现,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开发商根本提供不了任何交房必备证件,存在明显的无证违规交房行为,为此,全体业主联名签署了《拒收函》
律师建议:
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庄沛林表示,针对部分开发商在证件手续不齐的情况下,强行向购房者交付房屋的现象,并不建议购房者以拒不收房这种方式来维权。
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商要合法交付房屋,必须完成三个条件,首先房屋必须竣工验收,并且验收合格;第二开发商必须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第三小区设施必须齐备,并且经过环保、消防、规划等部门验收。只要条件不符合,开发商即使交付,法律亦可认定为瑕疵交付,甚至可认定为无效交付,为此购房者即使拿到钥匙,也并不视为接受其交付,购房者收房后可进行全面检查,以更好维护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并分别签署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现场检测资料等。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7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险责任。
【停车位租售不明确】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家都有车。买房配车位,成了购房必需品。有关地下车位的租售问题,却让众多购房者们糟心,比如车位可否可租或者可售?租售年限是多少年?以青岛市北区某楼盘为例,开发商表示,车位租赁30年,租金15万,并口头承诺,租赁到期后,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业主可无偿使用。
律师建议:
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庄沛林表示,按照目前规定,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作为人防工程投资人,开发商可以对外进行出租而收益,当然也可以进行使用权的出售。
对于个别开发商的口头承诺,业主切不可轻信,所有交易一定要以书面合同固定。另外,若开发商承诺中所涵盖的“车位所有权”的意义,是绝对不允许的,若有证据证明开发商以“承诺出售所有权”的方式误导业主,该合同则视为无效合同,因为其违背强制法律规定,也让业主购买车位的根本目的不能得以实现。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52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房产证无法办理】
近日,家住黄岛新区某楼盘的郑先生向新闻网记者求助,表示自己入住新房三年多,目前仍然没有办理出房产证,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就连以前交给开发商代为办理房产证的契税,现在也不予退还。在实际购房过程中,因开发商自身原因而导致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的现象屡见不鲜,遇到这样的情况,业主真的“投诉无门”了吗?
律师建议:
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庄沛林表示,针对房产证迟迟无法办理的情况,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产证办理期限内超过一年以上的,购房者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另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