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

《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 《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1日

 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奖补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和支持各区 (市)推动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对象为各区 (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奖补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2016年12月5日以前建成的本市地上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二)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电梯使用登记 (登记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三)各区 (市)政府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区 (市)财政补助政策。 

第五条 市级对各区 (市)符合奖补条件的加装电梯每部奖补10万元,对预留电梯井加装电梯的奖补资金减半。各区 (市)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市级财政奖补标准。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遵循 “区市为主、以奖代补”的原则。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章 奖补资金申报、分配及管理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各区 (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对已完成使用登记和已进入土建施工阶段计划下一年度9月底前完成使用登记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奖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二)项目执行进度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各区 (市)提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编制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级奖补资金年度预算、预算绩效目标以及分区 (市)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编入下一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提前下达相关区 (市)。 

第十一条 各区 (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在市级转移支付资金文件下达后20日内将区域预算绩效目标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市级转移支付资金文件下达后30日内,将审核通过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区 (市)应制定奖补资金具体发放办法,明确发放主体、发放程序、发放时间等内容。加装电梯完成使用登记后,各区 (市)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按程序一次性拨付奖补资金 (含市级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各区 (市)要加强对本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绩效管理,每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年度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完成情况、市级奖补资金拨付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 “双监控”,并按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区 (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加装主体对资金使用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加装主体等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区 (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有关牵头单位、财政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 《预算法》 《公务员法》 《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得到财政奖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不改变原有建筑、加装电梯后新增构筑物和设备的产权关系、维护保养权责关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区 (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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