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7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为,系统性全域推进青岛市海绵城市建设,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3月7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为,系统性全域推进青岛市海绵城市建设,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据介绍,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按照新规,在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同步进行海绵城市专项审查,并在批复和审查意见中明确海绵城市审查意见。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施工图审查环节未进行海绵城市专项审查或审查不能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海绵城市设施,根据降雨特点、地形坡度、用地类型、开发强度、土壤渗透性、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整体效果最优选择“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断接雨落管,加强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滞蓄能力,老旧小区改造应统筹解决积水内涝、雨污水管网混错接等问题,补齐排水设施短板;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做好竖向设计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加强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统筹协调,整体提高防洪排涝能力,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应与雨水渗透、滞蓄、净化设施相衔接,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河道、湖泊、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保护和恢复水系生态岸线,采用生态护岸护坡,避免“裁弯取直”和过度“硬化、渠化”,通过培育水生植物,恢复水体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改善水环境质量。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文物和风貌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等特殊工程;不涉及室外、地面工程的旧建筑物的翻新、改造、加固、加层、加装电梯等工程。
按照规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