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筑外立面是构成城市空间景观的主要元素,具有传承城市历史风貌,展现城市文化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环境品质、打造建筑精品工程
建筑外立面是构成城市空间景观的主要元素,具有传承城市历史风貌,展现城市文化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环境品质、打造建筑精品工程,推进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的精细化、法制化,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司法局制定出台了《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材料和色彩等,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不得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
《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一、注重规划引领,把控整体风格。《办法》明确要求,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城市的地域气候和城市风貌,确定基本空间形态及保护控制线,划定风貌管控区域,明确特色街区的规划布局,强化城市建筑外立面色彩系统管控。在规划编制层面建立起建筑外立面设计的宏观-中观-微观的控制体系及传导机制,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塑造城市整体特色和风格。
二、打造建筑精品,传承历史文脉。在新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面,《办法》提出,建筑外立面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技术要求以及整洁、美化、安全、耐久要求,综合考虑城市景观要求、建筑物性质与功能、建筑物造型及特色等因素,延续城市历史风貌,体现时代精神,注重文化内涵,提升建筑品质。
三、明确改造原则,保护传统风貌。在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方面,《办法》要求,实施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当保持原建筑物的完整性,造型、材料、色调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应当严格按照历史文化保护、风貌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进行设计。对实施一般保护的历史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原则上不得破坏原貌。对既有建筑外立面进行外保温改造致使原外墙施工工艺无法表现的,宜按照近似效果进行设计、施工,附属设施设置要符合《办法》的相关要求。
四、加强立面管控,规范变更整修。在建筑外立面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材料和色彩等,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不得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确需变更原有色彩的,选用的色谱和色彩搭配应当符合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建筑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符合街景要求。墙面、屋顶、装饰构件出现破损、脱落、裂痕的,应当及时整修。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管理责任人应当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五、坚持系统思维,细化管理要求。考虑到附属设施对建筑外立面景观的重要影响,《办法》对外立面附属设施设置也明确了管理要求。在建筑物外设置广告载体、门头招牌、公共标识、夜景照明、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通信基站、排气扇、空调机位、遮阳(雨)蓬、窗户防护栏、线缆等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夜景照明等相关规划要求和设置规范,材质、色彩等与建筑主体风格相协调。附属设施应当避免影响市民的正常生活。近地空间设置的,应当避免对行人的阻碍和伤害。附着建筑物设置的夜景照明设施、排气扇、近地空间的空调室外机等附属设施,应当隐蔽设置。窗户防护栏一般采用内侧安装或者隐形防护网等方式设置。附着建筑物的线缆一般采用线槽方式、沿建筑的次要立面或者阴角部位敷设。沿墙水平槽道设置的,应当与地面平行;沿墙垂直槽道设置的,应当与地面垂直。线缆及套管颜色应当与建筑外立面色彩相同或者相近。
《办法》还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既有建筑外立面的维护责任人,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的建筑外立面管理,为塑造我市“开放、现代、活力、时尚”国际化大都市城市形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