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岛市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在网签备案、备案变更及注销、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制度设计。

小编日前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青岛市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在网签备案、备案变更及注销、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制度设计。

其中提到,凡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证明或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新建房屋进行买卖、租赁、抵押的,均应进行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等对交易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的内容,应及时一并备案。

逐步实现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数据跨部门共享

征求意见稿提到,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通过青岛市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就其建造的商品房与他人签订商品房交易合同,并向备案机构提报合同网签备案。各备案机构应提供自助终端、手机应用、互联网、政务窗口等多种服务方式实现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网上办理,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服务。

与此同时,备案机构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数据与相关部门互通共享,以方便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涉税业务、子女入学、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业务。

认购协议网签后60日内未转为买卖合同的 将自动撤销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变更、注销,由交易当事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安全、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办理。此外,建设单位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后,应向备案机构申请办理网上用户认证。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证明等具备交易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通过服务平台提报相关材料,同步在服务平台的信息发布系统“青岛网上房地产”公示。

建设单位可以直接使用服务平台提供的信息系统终端,也可以通过自有信息系统与服务平台对接方式,备案以下内容:主体信息、房屋信息、交易信息、交易方式、签章信息等。

接下来,服务平台自动完成合同的校核,除特殊情形外,即时生成商品房交易合同编号和备案凭证,并通过服务平台向交易当事人反馈备案信息,发送交易合同密码。交易当事人凭交易合同密码可打印或查询合同和备案凭证。服务平台的信息发布系统房源信息栏内显示该房屋为“已认购”、“已签约”。商品房认购协议网签后60日内未转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认购协议备案将自动撤销,服务平台恢复显示该房源为“可售”。

六种情况网签合同不予备案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订版还设置了网签合同不予备案的规定。其目的一是提醒交易当事人,订立合同后有不能备案的可能,提请当事人注意;二是将预售资金监管和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相关联,实现对交易弱势一方的权益保护。

明确对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备案↓↓

房屋不在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范围内;

房屋已被交易,显示“已认购”、“已签约”或已设定的抵押未注销;

建设单位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或现售备案的销售人名称不一致;

商品房预售的,经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核算,预售资金未按合同约定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合同内容不完整,相关信息录入不全;

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其它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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