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11月11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涉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规范、装修标准、配租范围等,快来看看↓↓↓
建设规范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改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
装修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推广绿色建筑并实行全装修,鼓励采用内装工业化和节能环保技术。
配租范围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外来务工、新就业人员。
其中,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4、单位注册地为西海岸新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的,申请人及配偶须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单位注册地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申请人及配偶需在单位注册地区域内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租金标准
征求意见稿提到,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已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项目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其他区(市)范围内项目租金标准由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企事业单位自建面向本单位职工分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本单位自行确定租金标准,并报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运营管理
建设主体可自行依法注册运营管理公司进行运营,也可选聘专业运营机构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规范出租经营,与承租人可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运营管理单位不得一次性收取12个月以上租金,押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严禁“以租代售”。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追缴违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此外,11月11日上午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七期“便民利民面对面”活动走进市南区香港中路155号,化解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据悉,香港中路155号2号楼始建于1994年,由大麦岛居委会与开发单位联合建设,建成后由开发单位交付居民。因开发单位原因,30户居民一直未能办理不动产产权证。
今年,香港中路155号2号楼被纳入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台账。目前,香港中路155号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已经确定办理主体和办理路径,正在组织进行房屋实测。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南分局将进一步完善规划核实手续,推动项目尽快办理首次登记。
内容来源:青岛日报、观海新闻客户端、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