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5月27日讯 历史建筑是一座城市的根与魂,是文化的特殊载体,是一座城市气质的体现。今天,观海新闻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的开展,我市历史城区保护更新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对于位于青岛老城区、为数不少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我们不能只将其当作‘标本’保护起来,更重要的是让它们‘活’起来。此次公示的《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等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将进一步实现我市老建筑、原风貌、新价值的活化利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保护和更新处工作人员告诉观海新闻记者。
何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建成五十年以上,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或者某一行业发展史上有代表性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反映一定时期典型的建筑设计风格,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建筑艺术价值;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或者科技水平,建筑形体组合或者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体现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建成不满五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且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特殊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此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确定为传统风貌建筑:反映地域文化和民俗传统,能够体现地方特色;建筑样式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体现传统格局,具有一定空间特色。
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实行分类保护
观海新闻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提出,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要实行分类保护。历史建筑按照一类保护执行,传统风貌建筑按照二类保护和三类保护执行。
其中一类保护,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室内外价值要素;二类保护,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主要立面和主要结构体系,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室内外价值要素;三类保护,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室内外价值要素。
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价值以及现状保存完好程度,制定保护评价体系标准,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类别进行评定,确定保护类别,并告知保护责任人。与此同时,还鼓励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开展数字化档案信息采集。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鼓励和支持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活化利用。活化利用应当遵循必要适度的原则,注重保护价值要素和整体风貌。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应当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鼓励研究和运用传统建筑手法、技艺、材质和符号,延续建筑和城市特色风貌。(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