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该《办法》的出台是在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近些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形势,聚焦检测行业管理中的难点、痛点,以推动信息化监管和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等监管新要求为指引,为实现检测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而制定。《办法》起草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多次征求了各方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多轮修改和完善,为该《办法》的正式出台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新《办法》较于原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重大变化:

1.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内涵,明确检测适用范围。一是将检测内容扩充为“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二是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2.扩充检测市场主体类型,严格规范检测行为。一是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均可以申请检测机构资质。二是规范检测过程中的委托、取样、标识、送检、接收试样等检测活动。三是要求检测机构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四是要求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五是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明确参与检测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的责任义务,完善相关禁止行为规定。

3.强化资质管理,优化审批流程。一是将检测机构资质修改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二是不再要求检测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及社会保险等书面材料。三是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四是强化资质审查专家评审环节。五是加强动态监管,将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情况纳入资质许可条件。

4.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处罚力度。一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二是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增加抽测等监管方式。三是规定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作出处罚后,应当将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处罚的信息予以公开。四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罚金由3万元提升到10万元,造成危害后果的,最高处20万元罚款。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下步,市建管中心将以《办法》正式实施为契机,坚持“工作标准化、标准程序化、程序公开化”,真抓实干、强化担当,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力度,提升行业治理水平,积极引导行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办法》要求落实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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