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定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报2月23日讯 23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青岛市拆违治乱办公室主任孙震;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青岛市拆违治乱办公室副主任王博彤发布介绍了《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定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首部违建治理地方性法规。《条例》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违法建设源头防控、明确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形、明晰处置程序和措施,解决违法建设“协同难”“防控难”“认定难”“查处难”的问题。
本次新出台的《条例》,系统总结、固化了我市多年来违建治理工作经验和先进做法,明确了违建治理体制机制、源头防控、执法查处等相关规定。它的出台实施,对于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市违建治理工作,进一步理顺违建治理工作体制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共五章42条,从违法建设的体制机制、源头防控、执法查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条例》明确了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条例》规定执法主体包括市、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同时明确,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和省有关规定承接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查处机关职权”。
《条例》明确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治理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相关部门治理违法建设的工作职责,执法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会商处置机制,制定违法建设认定工作规程,明确违法建设的不同类型、认定标准及处置规范,对疑难问题研究会商处置意见。规定了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应当采取的工作措施,有效发挥部门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全面提高当事人违法成本。
《条例》从强化违法建设预防管控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物业服务区域建设施工、装修改造等事项登记制度,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施工、装修改造活动的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并向查处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配合做好后续查处工作。
《条例》明确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条例》明确规定了依法应予拆除的违法建设情形。实施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除依法对违法建(构)筑物进行处置外,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今年,全市拆违治乱将在全面巩固前期拆违攻坚成果的基础上,按照违建“全面清零”的总要求,持续深入推进违建拆除治理,结合承办省旅发大会、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等工作,以“三线清零、两域提升”为重点,实现城市重点道路两侧(红线)、前海一带(蓝线)、太平山浮山周边(绿线)等区域“三线清零”;城区桥梁桥下空间及老旧居民楼院等“两域提升”取得明显成效;以点带面推动840个重点片区综合治理,推动我市违建治理工作走在全省、全国前列。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记者徐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