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了《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做好存量房“带押过户”服务的通知》

近期,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了《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做好存量房“带押过户”服务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存量房“带押过户”办理流程,具体有“双预告”模式、“抵押顺位变更”模式、“权利义务转移”模式等三种模式,具体流程分别如图:

以下为通知部分内容: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青岛市房地产事业

发展中心关于做好存量房“带押过户”服务的通知

青不动产登政〔2023〕5号

各区(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交易部门: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号)《关于推行存量房“带押过户”模式的通知》(青建房字〔2022〕76号)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存量房“带押过户”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服务

存量房“带押过户”模式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筹资提前还贷压力,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交易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同,积极稳妥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服务,满足存量房交易双方及贷款机构的业务需求,实现“带押过户”服务常态化。

二、优化存量房“带押过户”服务流程

存量房“带押过户”主要采取双预告模式,符合相应条件时,可采取抵押顺位变更、权利义务转移等其他模式,各部门要按照交易双方及贷款机构的业务需求和工作实际,确定适当的办理模式。

(一)双预告模式

双预告模式是指先由存量房交易双方申办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如买方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部分交易款项,同时和后手抵押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待提存资金全部到位后,将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并注销原抵押登记。其流程为:

1.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向公证机构等具有法定提存职能的机构申办交易资金提存监管;

3.卖方通知前手抵押权人后,前手抵押权人未拒绝“带押过户”的,买卖双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如买方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部分交易款项,同时和后手抵押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4.如买方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部分交易款项,后手抵押权人将全部贷款发放至提存账户中进行监管;

5.提存机构收到全部提存款项后,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将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

6.本登记完成后,由提存机构对提存款项进行交易清分,向前手抵押权人交付贷款本息余额;本登记不能完成的,由提存机构对提存款项进行返还清分,向后手抵押权人原路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7.根据前手抵押权人的申请或提存机构的交易清分报告,不动产登记部门注销原抵押登记。

本登记不能完成的,根据买卖双方及后手抵押权人的申请或提存机构的返还清分报告,不动产登记部门注销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

(二)抵押顺位变更模式

抵押顺位变更模式是指先由存量房交易双方及后手抵押权人申办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次顺位抵押登记;待提存资金全部到位后,注销原抵押登记。其流程为:

1.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向公证机构等具有法定提存职能的机构申办交易资金提存监管;

3.卖方通知前手抵押权人后,前手抵押权人未拒绝“带押过户”的,买卖双方及后手抵押权人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次顺位抵押登记;

4.后手抵押权人将全部贷款发放至提存账户中进行监管;

5.由提存机构对提存款项进行交易清分,向前手抵押权人交付贷款本息余额;

6.根据前手抵押权人的申请或提存机构的交易清分报告,不动产登记部门注销原抵押登记。

(三)权利义务转移模式

权利义务转移模式是指由受让方概括承受转让方对于存量房的权利义务(非买卖方式),转让方、受让方及抵押权人在抵押期间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抵押变更登记,不动产转移给受让方,同时将抵押人变更为受让方。其流程为:

1.转让双方签订存量房转让协议;

2.转让双方及抵押权人签订债权债务变更协议;

3.转让双方及抵押权人申请合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抵押变更登记。

生效裁判书、仲裁书、行政决定书等确认不动产权利义务进行概括转移的,可以由受让方和抵押权人申请。

三、注意事项

(一)加强部门协同。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业务协同,做好工作衔接,保障“带押过户”全链条服务的流畅性。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宣传“带押过户”政策及其规则,让群众了解并选择“带押过户”,切实降低存量房交易的制度成本。

(三)加强信息互通。各部门要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磋商成本。

(四)加强风险防范。各部门要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业务培训,细化办理流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杜绝出现业务风险。

特此通知。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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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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