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莱西市烟台路8号原进出口公司家属楼1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近日,莱西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莱西市烟台路8号原进出口公司家属楼1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莱西市人民政府
关于莱西市烟台路8号原进出口公司家属楼
1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为提升城市品质,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莱西市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32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莱西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莱西市烟台路8号原进出口公司家属楼1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
莱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范围
莱西市烟台路8号(原进出口公司家属楼1号楼)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
四、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莱西市烟台路8号(原进出口公司家属楼1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六、行政救济
被征收人如对《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莱西市烟台路8号原进出口公司家属楼1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收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特此公告。
莱西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
附件:
莱西市烟台路8号原进出口公司家属楼
1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品质,切实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旧城改造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提升城市品质,切实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二、征收人
莱西市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莱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范围
莱西市烟台路8号(原进出口公司家属楼1号楼)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
六、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为本方案第五条所列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所有权共有房屋,被征收房屋共有人作为共同被征收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七、签订补偿协议和搬家腾房期限
被征收人在公示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持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与莱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根据公示的期限搬迁腾房。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地点和搬迁腾房期限另行公示。
八、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三)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九、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
本项目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十、住宅房屋应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
(二)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50%支付;
(四)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十一、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方案第十条确定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
十二、征收住宅房屋选择房屋补偿
本次征收实行就地房屋补偿,具体房屋信息和选房定位办法另行公示。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前款规定应补偿面积的部分,按照补偿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十三、速迁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并同时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房地产权证书的,每户奖励10000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或者未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房地产权证书的,不予奖励。
十四、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按每户2000元计发。
(二)临时过渡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按照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2.选择房屋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按照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月每平方米40元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3.房屋建筑面积与增加的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其临时过渡补助费按45平方米计发。
十五、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用途,或经市政府按规定程序认定为非住宅用途的;
(二)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在近3年内有纳税记录;
(三)房屋权属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址相一致。
对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或其他非住宅用途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具备上述第(二)、(三)项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偿金。
十六、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费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十七、房屋征收评估
(一)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供当事人协商选择,协商期限为10日。在规定期限内,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人逾期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信用评价情况,按照1:3的比例推荐评估候选机构,在征收区域予以公示,由被征收人集中投票选定;被征收人也可选取推荐名录之外的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由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评估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三)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青岛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八、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市政府组织住建、自然资源(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补助,由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对于其他建筑,按照市政府出具的认定意见,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结合实际使用情况评估后予以补偿。
十九、其他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公告确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权属证书交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不能提交原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将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三)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遗产等纠纷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在房屋征收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全部利益人共同提出申请,提存征收补偿利益,先行征收(拆除),然后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协商意见分配补偿利益,相关利益人不能共同申请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方案解释权归莱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