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合同约定,悦澜诚品的开发商应将经质量验收合格和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给购房者使用。截止至房屋交付时,悦澜诚品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因此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据多位购买市北区悦澜诚品公寓的购房者反映:

本人于2016年10月在悦澜诚品售楼处购买公寓一套,当时承诺电费是7毛6分一度电。2018年2月11日春节前夕匆匆交房,验房时房内的装修工程并未完工,需要整修,但是还是于2月11日当天被迫交了单价4.5元/平米的物业费至2018年12月31日。如此高的物业费,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物业服务,交着物业费,但整改遥遥无期。2018年2月询问物业说代收电费,电费是2倍的民用电。物业是否可以擅自提高售房时开发商的承诺?近日有业主就电价咨询物业,物业答复电价是1.3元每度电。悦澜诚品完全没有优质的服务和特有的设施设备,就擅自制定比同区域的公寓高出一大截的电费和物业费,请物业局的领导们核查,给广大业主一个答复,别让一个烂物业坏了市北CBD的招牌和形象! 

买房子的时候说是7毛现在翻倍!!!物业费4.5更是高得离谱。并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物业服务。维修迟迟不进行,耽误业主入住!! 

归纳了一下,业主反映的问题主要有3个,小编请权威业内人士解答如下:

一、交房时房内的装修工程并未完工,需要整修,但整改遥遥无期,耽误业主入住。

按照合同约定,悦澜诚品的开发商应将经质量验收合格和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给购房者使用。截止至房屋交付时,悦澜诚品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因此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直至房屋维修合格为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2月11日交了单价4.5元/平米的物业费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业主认为悦澜诚品的物业费明显过高,可以向物价部门进行反映并由其予以查处。

三、买房时承诺电费是7毛6分一度电,现在翻倍!

如果悦澜诚品的购房合同中,有关于电费价格的相关约定,或当时的销售人员对电费价格的承诺,有文字、广告、录音、录像之类的证据,那么电费差价可以依法由开发商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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