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岛地铁4号线:今日劲松三路站主体结构完工!江苏路站周边房屋也将启动征收!

地铁4号线劲松三路站主体结构完工 周边路段正式恢复交通

11月10日,由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投资管理、中铁十七局集团承建的青岛地铁四号线土建06工区劲松三路站主体结构完工,占用的原劲松三路段已于昨日正式恢复交通,今天早高峰期间,项目部人员积极主动配合驻地交警做好交通导流工作。

据悉,劲松三路站为4号线与7号线换乘车站,位于辽阳西路与劲松三路交叉口以东,沿辽阳西路呈“一”字型设置。4号线段车站主体位于辽阳西路以南的劲松三路段下方,为地下三层岛式站台,共设置4个出入口,1个安全出入口,2组风亭。目前,车站主体结构已全部完成施工,正有序推进车站附属结构施工。

为早日实现劲松三路道路恢复,中铁十七局集团青岛地铁四号线06工区项目经理部统筹部署、有序推进车站主体结构施工、覆土回填、地下综合管线迁改、道路铺装、安装交通设施及施作交通标线等重要节点。在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科学高效实施管控,紧密联系驻地居民,从调流方案到现场分包管理,综合考虑地下综合管线、地面交通状况、周边建筑物、防尘降噪等各种因素,克服了时间紧、资金紧张、道路施工各专业协调配合等各种困难。为推进地下管线迁改这个关键节点,项目部同各产权单位、管线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详细沟通对接,现场查勘地下管线部署情况。针对地下需迁改的7种(10条)管线,项目部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在受限的施工空间范围内精准有序安排各类管线施工工序,紧盯一个、推进一个,争分夺秒快速完成地下管线迁改工作,为道路恢复提供了保障。特别是在即将供暖之际与热力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协调热力管道扩容等,在9月至10月两个月内按时完成了施工任务。

项目建设中,受8月、9月雨季影响,累计停工误工20个工作日,工期压力艰巨,项目上下攻坚克难,迎难而上,领导带头值班,现场督导,问题出现不过夜,第一时间解决。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巩固项目部安全生产秩序,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其他领导为副组长,各职能部室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做到层层有人管,使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项目定期组织召开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持续做好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为减小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夜间施工办理夜间许可证,粘贴施工告知并采取降声降噪措施,尽量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小,得到了附近居民的理解和支持,积极维护公司在青岛市轨道交通市场的良好形象,在安全生产和高质量要求下加快施工进度,早日实现通车运营为驻地市民带来交通便利,为青岛地铁建设作贡献。

地铁4号线市南区江苏路站周边房屋将实施征收

另据青岛政务网消息,青岛市市南区地铁4号线江苏路站周边房屋将实施征收,详细信息如下:

青岛地铁工程是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为做好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2021年10月27日,市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青岛地铁4号线江苏站周边房屋实施房屋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

市南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二、房屋征收承办单位

市南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

苏州路14号、15号甲(含苏州路15丙-2、15丁、15戊)、15号乙、15号丙(含苏州路15丙-1)、17号31-38户、江苏路37号、39号、43号甲(含43号)、44号、45号、47号、49号、49号甲、49号-1、49号乙、51号、53号、55号、57号、59号、59号甲、61号、63号范围内的合法房屋

四、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为本决定所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

征收所有权共有房屋,所有被征收房屋共有人作为被征收人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五、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六、签订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示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持房屋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到房屋征收部门公示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地点与市南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市南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根据市南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通知的时间搬迁腾房。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家腾房,完成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后,被征收区域内被征收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市南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地铁4号线江苏路站周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 10月27日  

关于青岛地铁4号线


图源:青岛地铁

青岛地铁4号线西起人民会堂站,沿太平路、江苏路、热河路、辽宁路、华阳路、内蒙古路敷设,过海泊桥后,向东沿鞍山路、辽阳西路、辽阳东路、规划长沙路、李宅路(S296)、李沙路(S214)到达沙子口,然后向东沿崂山路至终点大河东站。

最为引人期待的是,地铁4号线的多座车站均为换乘站,可与已开通运营的2、3、11号线以及在建的1号线南段、8号线南段实现换乘,可覆盖众多人口密集区和客流集散点,是青岛地铁线路成网的重要一环。

今年9月23日,青岛地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建刚做客青岛新闻网民生在线,在此次访谈中曾重点介绍了青岛地铁建设的现阶段情况以及远景规划。关于青岛地铁4号线,他表示4号线的土建工程将于今年年底收尾,计划2022年底开通,届时主城区将实现成网运营,极大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升城市品质,支撑城市发展。  

附件

地铁4号线江苏路站周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重点市政工程地铁4号线江苏路站项目建设,同时推动西部老城区复兴发展,切实改善片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青岛市房屋征收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保障重点市政工程地铁4号线江苏路站项目建设,推动市南区西部老城区复兴发展及城市保护更新利用,切实改善片区居民的居住条件。

二、征收人

市南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市南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承办单位

市南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范围

苏州路14号、15号甲(含苏州路15丙-2、15丁、15戊)、15号乙、15号丙(含苏州路15丙-1)、17号31-38户、江苏路37号、39号、43号甲(含43号)、44号、45号、47号、49号、49号甲、49号-1、49号乙、51号、53号、55号、57号、59号、59号甲、61号、63号范围内的合法房屋。

六、房屋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为本方案第五条所列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

征收所有权共有房屋,被征收房屋共有人作为共同被征收人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七、签订补偿协议和搬家腾房时限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示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持房屋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到市南区吴县二路5号与市南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市南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根据市南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公示的期限搬迁腾房。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和搬迁腾房期限另行公示。

八、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私有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公有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计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和计租表上未载明建筑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房屋计租表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房屋计租表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九、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一种补偿方式。

十、住宅房屋应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三)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

(五)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按上述第(一)款至第(四)款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十一、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方案第十条计算的应补偿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货币补偿金,并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5%的奖励,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计算。

十二、征收住宅房屋选择异地房屋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第十一条确定的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存在差价的,双方应结算差价款。

本项目异地补偿房源为李沧区青岛酒店管理学院西侧新建商品房1、2号楼,具体户型图、面积等异地房源信息和选房定位办法另行公示。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规定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选择异地房屋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6万元的奖励,逾期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十三、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承办单位公示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1万元的速迁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四、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200元计发。

(二)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选择李沧区青岛酒店管理学院西侧新建商品房1、2号楼的过渡期12个月。

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上述过渡期限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十五、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选择参照非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按照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一)房屋坐落于沿街底层且用于商业或服务业用房的;

(二)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年以上并有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对选择按照住宅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的有关规定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十六、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货币补偿:私有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货币补偿金。按照我市公房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承租手续的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货币补偿金,货币补偿金额30%的补偿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剩余补偿金支付给承租人,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相关奖励费支付给承租人,原房屋租赁关系解除,并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异地房屋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异地非住宅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存在差价的,双方应结算差价款。

本项目异地补偿房源为李沧区青岛酒店管理学院西侧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具体户型图、面积等异地房源信息和选房定位办法另行公示。

(三)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承办单位公示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1万元的速迁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七、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金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发,总额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金:

1.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用途,或经区政府按规定程序认定为非住宅用途的;

(2)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在近3年内有纳税记录;

(3)房屋权属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址相一致。

对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或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具备上述第1项第(2)、(3)目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实际经营面积和本方案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2.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营业性和非营业性划分为:

(1)商场类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等)、商铺类建筑(门面房、商铺等)、旅馆类建筑、餐饮类建筑、娱乐类建筑等。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2)商务类建筑(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3)工业类建筑(厂房、仓库等)、办公类建筑(行政办公楼等)和公共类建筑(图书馆、博物馆等)。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3.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第2条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近三年的会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由被征收人从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4.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过渡期12个月。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过渡期限交付补偿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上述标准双倍逐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三)上述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后一次性支付,属于私有房屋的支付给被征收人,属于公有房屋的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十八、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标准暂定为26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对装修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由依法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十九、房屋征收评估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房屋征收承办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承办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二)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按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评估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三)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十、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区政府组织城市建设、房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财政等部门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补助,由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对于其他建筑,按照区政府出具的认定意见,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结合实际使用情况评估后予以补偿。

二十一、公有住宅房屋征收

公有住宅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但下列三种情形除外:

(一)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且被征收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征收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对原房屋承租人进行房屋补偿,补偿房屋的产权归原房屋承租人。

(二)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偿且被征收人同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本方案规定计算的货币补偿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征收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余款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与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异地房屋补偿。补偿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二十二、其他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组织实施。

(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权属证书交房屋征收承办单位,由房屋征收承办单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不能提交原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将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三)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遗产等纠纷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在房屋征收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全部利益人共同提出申请,提存征收补偿利益,先行征收(拆除),然后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协商意见分配补偿利益,相关利益人不能共同申请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政务网、青岛新闻网

编辑整理:广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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