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岛“商转公”对接银行将新增建行、农行、招商等,增至10家,另外二手房或也将纳入“商转公”范围。
【编者按】从2022年12月2日青岛公积金中心正式官宣“商转公”政策,到2023年1月份,青岛公积金“商转公”政策正式启动一个月了!一直备受瞩目。近日,有市民通过青岛政务网政府信箱咨询关于“商转公”的热点问题,官方在答复中透漏,青岛“商转公”对接银行将新增建行、农行、招商等,增至10家,另外二手房或也将纳入“商转公”范围。
“商转公”对接银行将增至10家
市民通过青岛政务网政府信箱咨询:“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你们好,距离商转公政策发布已经过去一个月了,我想咨询该政策什么时候可以扩展到其他银行,而不是仅有五家银行。”对此,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答复如下:
“商转公”业务开展的首要前提是职工需征得原商贷银行的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持各商业银行与我们合作开展公积金业务,我们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
“商转公”业务的开展需要进行大量的前期投入,比如流程的对接、系统的升级改造,涉及到很多公积金和银行两端进行数据资料交互的环节,为了减少职工办事跑腿的次数,精简办事材料,我们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持续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动建设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推进“商转公”业务从“分头办”向“协同办”、从“多次办”向“一次办”转变。因此,我们现在采取的是“成熟一家、上线一家”的方式,目前已经有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农商银行这五家银行完成对接,将首批开展“商转公”业务,除此之外,还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青岛银行、恒丰银行等多家银行也在紧锣密鼓的筹备当中,待系统对接完毕后,也将陆续开展业务。后续我们也欢迎其他商业银行加入到“商转公”这项惠民政策的合作范围当中,惠及我市更多的缴存职工。
二手房是有可能纳入“商转公”范围
另外,有市民咨询“适用二手房的商转公政策什么时候能出台?”针对这一问题,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答复如下:
“商转公”业务是长期以来市民关注和期盼的一项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过多次调研和测算,截至去年,我市大概有30万名有“商转公”需求的纯商贷职工,所需资金远远超出了现有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但我中心为积极回应市民关切,强化问题导向,讲求精准施策,采取分批实施,逐步解决的方法,优先解决最迫切部分群众的实际困难,即优先保障在购房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但因开发商拒贷或变相拒贷而未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受了较高利息负担的职工群体。因购买二手房不存在开发商拒贷的问题,所以我市商转公政策暂不支持二手房办理。
后续,二手房是有可能纳入“商转公”范围的,但是具体时间不能确定,因为这需要结合政策实施情况、资金运用情况进行适时调整,逐步拓展政策覆盖面,把有需求的群众分批纳入制度受益群体。
【背景介绍】
2022年12月2日起,青岛市正式发布《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实施我市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两项惠民新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最新决定,目前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为2.6%,5年以上为3.1%。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职工在成功办理“商转公”业务后,可以将原利率高达5.6%-5.8%的商业贷款,转变为利率仅2.6%-3.1%的公积金贷款,实实在在地帮助广大职工家庭减轻了经济负担。
《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需要注意这些事项:
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商转公”,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我市商业性住房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商转公”业务是市民长期以来关注和期盼的一项业务。截至去年,全市大概有30万名有“商转公”需求的纯商贷职工,所需资金接近1200亿元,全面放开“商转公”业务的所需资金已经远远超出了我市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不具备业务的可行性。
为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回应市民关切,强化问题导向,讲求精准施策,采取分批实施、逐步解决的方法,优先解决最迫切部分群众的实际困难,先把这件民生实事办成,再结合资金使用情况逐步把有需求的群众都纳入制度受益群体,把这件民生实事办好。
我市“商转公”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政策框架设计的出发点是优先保障在购房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经调研,因开发商拒贷或变相拒贷而未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2017年以后出现了职工群体承受较高利息负担的情况。也就是说,首批“商转公”政策惠及群体,需要追溯其历史缴存情况,具体来说,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八项:
(一)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须为当前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唯一自住住房,且为新建商品房,现已办妥不动产权证;
(三)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点已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四)借款申请人在原商业贷款发放时,已符合当时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缴存标准;
(五)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须无公积金贷款记录;
(六)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为2017年1月1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期间发放,且合同约定利率为上浮利率;
(七)借款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商业贷款在近12个月(含)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已达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前结清的最低时限要求;
(八)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信息来源:青岛政务网
编辑整理:广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