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许多城中村、城郊村拆迁,面对巨额拆迁利益,如果买卖合同内容存在瑕疵甚至违法情况,交易当事人可能面临风险,尤其是买受方可能面临财房两空的后果。
案情回顾:刘某、张某均系即墨区龙泉街道某村村民。2001年11月,刘某将其位于该村的一套老房屋卖给张某,张某同时支付了购房款,刘某将涉案房屋的相关证件交付给了张某,但未办理过户。张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5年3月,张某与村委会签订房屋补偿协议1份,张某选择了房屋1套及拆迁安置费17万余元。后,刘某就卖房事宜反悔,向张某索要该房屋拆迁所得利益,二人产生纠纷。刘某遂诉至即墨法院,要求判令张某将该房屋拆迁所得利益返还刘某,并由张某承担案件诉讼费。
原告刘某称只是将房屋出租给张某,并否认买卖合同上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其还提交国土资源局档案查询资料1份,证明该房屋仍登记在刘某名下。
被告张某则称刘某已经将涉案房屋卖给张某,并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针对买卖合同是否为原告刘某本人所签这一争议焦点问题,依申请委托专门机构对签字笔迹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合同中刘某的签字系其本人书写。法院对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刘某、张某均系本村村民,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拆迁所得的补偿利益应归张某所有。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许多城中村、城郊村拆迁,面对巨额拆迁利益,如果买卖合同内容存在瑕疵甚至违法情况,交易当事人可能面临风险,尤其是买受方可能面临财房两空的后果。
农村住宅房屋作为一种特殊不动产,是集体经济组织为本组织成员提供的福利住房,因为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权,不能像商品房一样自由流转,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因此当事人在交易这种房屋时必须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另一方面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