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银保监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试点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维护住宅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10月3日,澎湃新闻从合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信号“合肥发布”获悉,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减少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银保监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试点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维护住宅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次试点范围,《通知》明确,各地要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引导下,从住宅工程中,选择试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以及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其他工程也可参照试点。

此次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主要包括五大方面,涵盖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围护结构和防水工程;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

另外,一些容易引发纠纷投诉的质量问题,此次也纳入了承保中。比如,房屋主体承重构件裂缝、变形、破损等情况;外墙面保温层脱落;屋面、墙面、地下室、车库等防水工程;门窗和外墙面防渗漏处理等。

按照《通知》,以“工程质量各方主体责任不变”和“风险防控到位、费率设置合理、理赔便捷及时”为基本原则,此次试点险种分为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专项质量保险三大类。

其中,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一般由施工单位投保,承保的期限与工程质量保修的期限一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至保修期结束。

保险机构根据约定,对期间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履行保修和赔偿义务。

当遇到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缺陷,也可选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专项质量保险则是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以存在问题为导向,积极探索物业维修保险、电梯质量险、幕墙质量险、屋面防水质量险等专项保险,利用社会力量,解决当前住宅工程质量问题。

《通知》提到,以上保险险种可以单独试点,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产品组合,以组合险种形式推广。

理赔规定方面,《通知》指出,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充分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理赔操作规程,编制《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告知书》,其中应列明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

业主在保险期内认为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机构或者保险机构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索赔申请。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便捷的理赔流程,受理业主的理赔申请,组织现场勘查和维修。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应当自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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