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按实需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房地产,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购房给予汇兑便利。研究进一步便利海南居民个人用汇。

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房地产长效机制框架下,支持海南在住房租赁领域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

《意见》同时提出,探索放宽个人跨境交易政策。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就业的境外个人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按实需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房地产,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购房给予汇兑便利。研究进一步便利海南居民个人用汇。

央行官网转载的成都银行的文章显示:居民是指居住在一个国家的经济领土内具有同一经济利益中心的机构单位(包括个人)。也就是说,居民与非居民是按照经济领土和经济利益中心来划分的,一国将在该国经济领土内的,且在该国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机构单位和个人确定为居民,其他均为非居民。一国的居民是其他国家的非居民。

根据居民与非居民的划分原则,中国居民是指:

(1)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除此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应视为非中国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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