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岛要公转商贴息贷款吗?”“发放重点是首套小户吗?”、“个人公积金贷款得多等多久?”5月22日下午2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郝亮做客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郝亮做客 “在线问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郝亮做客 “在线问政”栏目

“青岛要公转商贴息贷款吗?”“发放重点是首套小户吗?”“个人公积金贷款放款得等多久?”5月22日下午2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郝亮做客 “在线问政”栏目,就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与广大网友进行深度交流,并热情回答网友们提出的问题。

在网谈一开始,郝亮介绍道,2014年青岛将力争实现住房公积金收缴规模达到125亿元以上,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更多的职工群体,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积累更多的保障资金。

“公转商贴息贷款”正在准备中 发放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

 一位网友表示:“山东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透露,探索住房公积金贷款转银行商业贷款并贴息,青岛是否开始研究试点这一办法?”郝亮称,青岛公积金管理中心现阶段正在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下一步,将结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视情适时推出。

 前几日,省里要求各市把公积金贷款发放重点转移到支付首套房、小户型上来,网友们对青岛的“新动作”十分关注。郝亮表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的基点是保障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公积金缴存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贷款政策的制定适当向首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以及中低收入家庭予以倾斜。目前对首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为30%,对购买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为20%;对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利率按同期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对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暂停办理。

    公积金“等贷”:新房仍需4个月左右 二手房仅需1个月

    网谈中,有网友问:“很多畅销楼盘都不给办公积金贷款,有没有什么解决办法?”郝亮解释道,按照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求开发单位对其所销售的住房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主要是为了保证开发商所售住房产权清晰(即不存在权属瑕疵),其销售行为合法,同时,对购房人的贷款行为,在借款人所购住房办妥产权登记前,开发单位应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因此,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开发单位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是必备的条件之一。对于开发商不允许购房人办理公积金贷款问题,建议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我是14年2月份通过公积金贷款审批的,放款还需要等多久?”在访谈中有网友直接提问,郝亮说,目前职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对符合申贷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审批,之后进行抵押报卷。自办妥抵押登记并取得抵押登记权证后,即进入贷款资金按计划发放阶段。目前从贷款抵押权证制证时间至贷款资金发放的周期,一般情况下,新房大约在四个月左右,其中二手房贷款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因二手房买、卖方对资金到位时间的要求,充分考虑二手房交易的特殊性,在制定资金发放计划时向二手房贷款进行了倾斜。

 对于单身公积金贷款何时可以恢复到60万,郝亮表示,2014年3月10日新政调整,仅是对贷款额度进行了细化。中心将会根据资金归集使用情况,适时提出政策调整建议,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

公积金提取需要留存影像资料 违规提取难上加难

“社会上有许多小广告,称能帮助提取公积金,且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请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这方面又有哪些防范措施?”

对此,郝亮回复,对持伪造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对应采取了进一步的防范措施。一是提升管理手段。目前,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配置了拍照影像设备,通过实时留存提取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确保每笔提取业务证明材料有据可查。另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规定,(一)单位违反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二)职工违反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在该职工的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并将该职工信息通报其工作单位。(三)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证明材料涉嫌刑事犯罪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各项防范措施的推行,坚决遏制违法骗提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

【知识普及】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金,其作用的发挥一是长期积累,二是长期储金的互助性作用,比如住房公积金贷款。因此,单位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虽然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在提取使用方面,又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014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此办法共有11种提取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九)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十)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提取情形,均可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在惠民保障方面,2014年青岛市新出台的提取管理办法中,对于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由3年缩短至2年;对于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也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记者 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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