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月2日,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租赁中心王玉林主任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就“房屋租赁政策专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

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租赁中心王玉林主任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

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租赁中心王玉林主任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

    新闻网讯 9月2日,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租赁中心王玉林主任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就“房屋租赁政策专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在访谈中,王玉林就房屋租赁备案及相关处罚、违法违规租房行为及相关处罚为网友一一作出详尽解答。

租赁当事人30日内办登记备案 备案后可享四大服务

    在访谈中王玉林主任强调,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是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10]23号文件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变更、续租和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网友询问,“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市民又能享受哪些服务呢”?

    王玉林提及了四大服务体系: 一是对租赁双方身份审查。可以有效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极大避免违法犯罪问题的产生;二是对出租房屋真实情况的审查。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时,工作人员会根据出租房屋地址,通过房地产权属登记备案系统,查询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如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共有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三是对出租资格审查。工作人员会通过审查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情况,判断房屋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房屋的资格,即“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转租”,如果是转租,转租人将房屋转租是否已征得了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等;四是对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如房屋的租赁期限超出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房屋租赁用途是否违反相关法规等。

详解七大违法租赁行为如何处罚

    目前在岛城违法违规租房行为屡见不鲜,不仅无法保障租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影响周边邻居的生活质量,但究竟哪些可归为违法违规租房行为呢?

    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租赁行为属违法违规房屋租赁行为:(一)房屋出租后未依法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二)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三)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出租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五)出租住房的,对原规划设计的房间分割进行出租的;(六)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七)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用于居住的。

    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出租后未依法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出租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最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群租现象的处罚比较高:“出租住房对原规划设计的房间分割进行出租的;出租住房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用于居住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众多违法违规租房行为中,“群租”成为租赁市场的“老大难”问题,在访谈中,王玉林也表示该现象造成的重大隐患,但同时他也表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虽有“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规定,可我市尚未出台相关的人均租住面积标准。目前,我市最低租住标准已经进入报批审核程序,所以就目前而言,群租现象很难界定。

   【延伸阅读】青岛市能办租赁登记备案的具体地址: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五个对外服务窗口,分别是:市房地产交易中心33号窗口(市南区巫峡路9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东部交易处(市南区新浦路6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北交易处21号窗口(市北区南京路236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四方交易处(市北区重庆南路120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李沧交易处17号窗口(李沧区峰山路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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