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
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是怎样的?
(一)市区户籍家庭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和区民政部门。
2.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房产、户籍、收入、财产状况的审核工作。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房产、户籍情况进行审核;区民政部门负责根据相关部门的核对、评估情况,对申请人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审核。
3.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市区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审核程序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应结合可配租房源情况,按项目进行申请。
1.申请人原则上通过所在单位向其单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2.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发放准予登记资格通知书。
来源:青岛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