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作多年后你的公积金账户一定有一笔不小的收入,青岛公积金惠民新政即将落地,赶快收藏起来!支持职工租赁住房消费,结合本市实际,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工作多年后,你的公积金账户一定有一笔不小的收入,青岛公积金惠民新政即将落地,赶快收藏起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青住金规〔2018〕1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文件精神要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结合本市实际,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港澳台同胞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效身份证明为: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本通知自2018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6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青住金规〔2018〕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支持职工租赁住房消费,结合本市实际,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由不超过6000元,调整为不超过8400元。

二、职工实际年房租支出超过8400元的,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房租发票原件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2500元。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签署的《具结书》原件。

提取额度按照租赁年度核定。核定金额的最早日期从2018年5月1日开始,租赁期超过一年以上的,每次只核定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

三、上述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调整后,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18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6日。《关于调整我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住金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青住金规〔2018〕3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市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由职业者,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自愿原则,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在我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二、申请材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通过设置自由职业者缴存托管专用账户,对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管理。

缴存范围之内的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公积金的,由本人提供以下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申请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一)《青岛市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是指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至少连续按月缴至申请日的当月或上月。社会保险应为自由职业者个人缴纳。

已在本市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自由职业者,应将原工作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自由职业者缴存托管专用账户。

三、缴存金额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进行调整。

(一)缴存基数:按照自由职业者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由自由职业者个人申报。上限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

(二)缴存比例: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

四、缴存方式

自由职业者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委托扣划协议,通过网上营业厅办理缴存业务。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自由职业者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只能从申请缴存登记当月开始缴存,不得补缴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二)自由职业者到单位重新就业的,应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

(三)自由职业者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自由职业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工资收入的核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关于公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等1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通知》(青住金字〔2015〕58号)中的《关于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青住金字〔2010〕59号)和《关于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补充规定的通知》(青住金字〔2011〕3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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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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