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岛对新就业无房职工有无租赁补贴、补贴标准及费用等问题看这里!

临近毕业季,不少面临就业的大学生来电咨询青岛对新就业无房职工有无租赁补贴、补贴标准及费用等问题。记者对于大众重点关注问题采访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为新就业无房职工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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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于咨询最多的补贴费用,青岛市目前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标准为300元/月;申请人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补贴标准增加至400元/月;申请人家庭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发放,补贴标准为500元/月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四大条件

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获得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首次就业创业、首次办理就业登记并在申请前及获得补贴期间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自申请之日起,全日制学校毕业时间不超过3年;

(四)申请人已租赁住房且申请人家庭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注册地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家庭成员范围:未婚和已婚不同

申请人未婚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和申请人父母;申请人已婚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和申请人的配偶、子女。

房产认定范围:注意辨别,这六区和其他不同

单位注册地为西海岸新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以下简称市区)的,申请人家庭需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单位注册地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申请人家庭需在单位注册地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享受过哪些政策的人不能享受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

申请人及家庭已享受我市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租赁型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列入前款规定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补贴标准:最高补助可达500元/月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标准为300元/月;申请人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补贴标准增加至400元/月;申请人家庭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发放,补贴标准为500元/月。

个人(家庭)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以上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长可享受:36个月

申请人自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阶段性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

这种情况请注意:如申请人已审核通过,在领取补贴的过程中,因工作变动、离职等原因未及时缴纳社保、公积金,则停发未缴纳社保、公积金月份的补贴,待重新正常缴纳社保、公积金后顺延发放。

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流程:五大步骤

(一)单位注册

2022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市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系统(http://zfbz.qingdao.gov.cn/)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模块”进行单位注册,按要求选择单位类型并上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信息等证明材料,并录入本单位人员名单。

(二)个人上传材料

单位审核通过后,符合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系统”,按要求上传申请信息和证明材料(上传材料详见青岛市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系统“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模块”)。

(三)单位初审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和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审验,审验后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提交,纸质材料提交至区(市)住房保障部门。

(四)资格审核

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就业、社保、公积金、学历以及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的审核。

(暂不能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需提供纸质证明材料)

(五)公示

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复核条件的申请人审核结果在青岛市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系统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六)资格登记

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发放:按季度发放

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时间自登记当月起计算,按季度发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汇总申请人信息,对申请人的社保、公积金等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生成补贴明细,报送至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

资格复核

各区(市)住房保障部门采取定期核查和动态核查的方式,对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人员申请资格情况进行复核,对申请人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享受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人员的管理,对申请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不在本单位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不在本市工作的,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注意事项

申请人发生工作变动,用人单位在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人员变动情况,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单位保障人员就业状态进行抽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虚报冒领住房租赁补贴或不如实申报有关人员变动情况的,由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追回已发放的补贴,逾期未退回的,取消用人单位集中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租赁补贴的,由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资格,终止发放租赁补贴,依法追缴已发放的租赁补贴,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记入住房保障信用记录。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各区(市)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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