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重点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重点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宿舍型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构建“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多层次租赁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外来务工人员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小户型、低租金、可负担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2〕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重点做好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宿舍型保租房”)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求,加大农业转移人口经济可承受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重点发展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宿舍型保租房,适度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的宿舍型保租房。
宿舍型保租房项目应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并录入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
二、保障对象
宿舍型保租房主要面向本市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农业转移人口供应,重点解决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劳动者住房困难问题。
三、房源筹集渠道
各区(市)结合辖区存量土地、存量房屋情况,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多渠道筹集房源,切实增加供给。
(一)利用闲置存量土地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空闲用地(含宗地内未开发利用的部分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用于建设宿舍型保租房,也可建设其他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用作宿舍型保租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二)利用收购房源建设。鼓励国有平台公司重点在商业商务聚集区、产业园区以及交通枢纽等交通便利、租赁需求旺盛的区域收购存量闲置房源。闲置存量房源可以是区(市)、产业园区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闲置商品房、棚户区(旧城区)改造安置房、企事业单位职工宿舍等住房,也可以是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房屋。经区(市)政府批准后,开发企业自持物业可用于宿舍型保租房。
四、建设要求
(一)户型面积。宿舍型保租房以小户型为主,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 4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
(二)地理位置。各区(市)要以公共交通便利为导向,重点在人员集聚的公共交通站点周边,选取优质地块建设宿舍型保租房。
(三)装修配套。宿舍型保租房应按照我市保租房有关规定实施装修,并配备必要的家具、电器和床垫等基本生活设施和物品,满足“拎包入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项目配备便民超市、食堂、培训室、活动室等生活服务设施。
五、租赁价格
面向社会供应的宿舍型保租房,租赁价格按照不高于同地段 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宿舍型保租房,租赁价格可进一步降低。
六、政策支持
(一)资金支持。经认定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的宿舍型保租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先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优惠政策。
(二)金融支持。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拓和创新宿舍型保租房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向国有平台公司、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合规新建、改建宿舍型保租房发放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对于批量收购房源用作宿舍型保租房的国有平台公司,发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满足合理融资需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两年。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