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公积金提取情形、提取频次及额度做了明确规定。
公积金提取情形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
我市批复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签购房合同,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
另外,实施既有住宅安装电梯项目的,可以提取本人和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的;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另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征求意见稿指出,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业用房不得办理提取。
明确公积金提取频次及额度
关于提取频次及额度,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职工提前全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租赁住房的,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按月申请提取,每人每次最多提取十二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具体要求如下:职工未提供已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的,应自当前月份开始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提取限额。职工提供已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的,应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职工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提取限额。职工提取额度按照租赁月数核定,核定的最早日期从2021年12月1日开始,租赁月数超过十二个月的,每次最多核定十二个月的租金。在同一承租期内,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高于上述标准。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提取过的月度不得再次以租赁情形申请提取。职工和配偶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提取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考本市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青岛批复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职工及配偶可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实施既有住宅安装电梯项目的,职工及直系亲属可就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职工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签购房合同,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条件的提取人应一次性共同提交提取申请,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网签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并可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的,职工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