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关于调整青岛市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的通知》

青岛新闻网房产3月29日讯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于29日发布《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 青岛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青岛监管局 关于调整青岛市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原文如下: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关于调整青岛市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张家港农商行青岛即墨支行,莱州农商行青岛胶州支行,张店农商行青岛西海岸支行,各村镇银行,各外资银行,各财务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的通知》(银发〔2022〕294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已符合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条件。为更好满足居民合理购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阶段性调整我市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4月1日起,我市阶段性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二、本次调整适用于我市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按照《通知》要求,若后续评估期内我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连续3个月同比、环比均上涨,则自下一季度起,恢复执行全国统一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自4月1日(含)后完成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借款人,可按新政策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2024年3月29日

内容来源自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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