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涧社区旧村改造迎来新进展:拆迁住宅房屋采用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
近日,青岛主城区又一片区——长涧社区旧村改造迎来新进展:拆迁住宅房屋采用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
长涧社区旧村改造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日前,李沧世园街道公布长涧社区旧村改造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对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和安置面积的计算等进行了详细说明。以下是全部内容。
一、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住宅房屋采用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被拆迁人选定拆迁补偿方式后,不得变更。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计户
1.以1992年颁发的《土地证》计户,同一《土地证》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办理一个或多个房产证的均计为一户,只享受一户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政策。
2.没有《土地证》,但有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宅基地手续或建房手续的住宅房屋,每批准的一处宅基地计为一户。
3.对历史遗留的没有《土地证》,也没有原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宅基地手续或建房手续,但经原村委会同意建设的住宅房屋或经拆迁人研究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住宅房屋,每一处宅基地计为一户。
三、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
拆迁住宅房屋应补偿安置面积为拆迁补偿面积、增加的滴水檐面积、公摊面积补助之和。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面积,按以下规定确认:
1.1平房的拆迁补偿面积
1.1.1以《土地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作为拆迁补偿面积;
1.1.2没有《土地证》但有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宅基地手续或建房手续的,以批文手续载明的用地面积作为拆迁补偿面积;
1.1.3没有《土地证》,也没有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宅基地手续或建房手续,但经原村委会同意建设的或经拆迁人研究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由拆迁人结合住宅使用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拆迁补偿面积。
1.1.4被拆迁人认为《土地证》或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建手续载明的用地面积与实际用地面积不符的,由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以实测的用地面积为准,测绘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1.2二层以上(含二层,下同)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面积
1.2.1《土地证》载明为二层以上房屋的,以证载用地面积与证载的第二层以上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和作为拆迁补偿面积;
1.2.2《土地证》载明为平房,也无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建手续,但经原村委会同意建设的二层以上住宅房屋,由拆迁人研究确定拆迁补偿面积。
1.2.3《土地证》载明为平房,既无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建手续,也未经原村委会同意,私自建造的二层以上住宅房屋,以《土地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作为拆迁补偿面积。
1.2.4被拆迁人认为《土地证》或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建手续载明的第二层以上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符的,由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以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测绘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二)滴水檐面积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土地证》或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建手续载明的用地面积未含滴水檐面积的,一户被拆迁住宅房屋增加10平方米滴水檐面积作为补偿安置面积;已含滴水檐面积的,一户被拆迁住宅房屋再增加5平方米滴水檐面积作为补偿安置面积,增加后滴水檐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算。
(三)公摊面积补助
一户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拆迁补偿面积的8%再加20平方米计算给予公摊面积补助。
四、补偿安置房屋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补偿安置房屋:
(一)安置房屋户型面积
安置房屋为小高层住宅,层高符合国家规范。安置房屋户型、面积暂定为以下5种,最终以规划部门批准的为准:
套二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90平方米左右,共2种;
套三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120平方米左右,140平方米左右,共3种。
(安置房屋面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
(二)户型组合安置及货币找差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户型范围内,按就近面积原则自愿选择安置房屋户型组合。因安置房屋户型组合需要,一户被拆迁人可自愿按12576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的面积。安置房屋组合面积不得超出应补偿安置面积、优惠购买面积(20平方米)与前述购买面积三者之和。
回迁安置时,因实际安置房源原因造成自然超出或不足协议约定安置面积的,按以下方式处理:超出协议约定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按照2800元/平方米的标准、5平方米以外的按照安置房屋的市场均价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补交房款;不足部分的面积,由拆迁人按照安置房屋的市场均价向被拆迁人退付房款。
(三)安置房屋定位
安置房屋的选房定位采用“抓阄”方式,“抓阄”顺序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的顺序号为准。
(四)车位配置
对于选择房屋补偿的被拆迁人,一户被拆迁住宅房屋配置 2个车位(使用权)。
五、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按本明白纸第三条规定确认的应补偿安置面积,按12576元/平方米的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于被拆迁人搬迁腾房后一次性计发。
六、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每户被拆迁住宅房屋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二)临时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实行自行过渡的方式,过渡期限预计为36个月。按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面积和预计过渡期限 36 个月,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
如超出上述预计过渡期限,超出期间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按每月 40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实行货币补偿的,不再支付超期临时过渡补助费。
七、拆迁补助、奖励
(一)被拆迁人在拆迁签约通知规定期限内前10天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交房屋的,每户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拆迁补偿面积给予被拆迁人1000元/平方米的综合补助、2万元的签约奖励费、2万元的速迁奖励费、1万元的综合奖励费;第11天至第15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交房屋的,每户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拆迁补偿面积给予被拆迁人500元/平方米的综合补助、1万元的签约奖励费、1万元的速迁奖励费、0.5万元的综合奖励费。
(二)一户被拆迁住宅房屋给予2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优惠购买面积,优惠购买价格为2800元/平方米。
(三)被拆迁人在拆迁签约通知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交房屋的,安置房屋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由拆迁人缴纳,物业费及电梯运行费由拆迁人承担10年。实行货币补偿的,不享受本项奖励。
(四)被拆迁住宅房屋持有2022年5月1日前注册且于《拆迁公告》发布时仍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实际用于经营用途的,按照实际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计发500元/平方米的经营性补助费。其实际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测绘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五)未在拆迁签约通知规定期限内签约、未按规定时间交房的,不享受上述补助、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一)安置房屋的燃气、暖气、水电表、有线电视、电子对讲门等配套设施所需的初装费用,由拆迁人缴纳。
(二)回迁后,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完备的安置房屋资料,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件,税费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承担。
(三)改造完成后的安置房小区将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四)社区居民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包括自留地、自留山、林地等)全部收回,以《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享受社区福利待遇的居民为准按每人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非本社区居民购买被拆迁住宅房屋并经拆迁人研究认为应给予补偿的,以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面积作为应补偿安置面积,不享受增加滴水檐面积、公摊面积补助、优惠购买20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的综合补助等社区居民福利优惠待遇。
(六)在房屋上搭建的建筑物及地下层房屋不认定拆迁补偿面积,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七)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相关居民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八)被拆迁人提交的《土地证》及相关政府批建手续有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没有提交被拆迁房屋《土地证》及相关政府批建手续并经拆迁人按本方案规定认定了拆迁补偿面积,其后再提供相关证件的,拆迁人不予认可。
综合整理于青岛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