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2月16日,青岛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自然资源规划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2022版)》

12月16日,青岛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最新发布《自然资源规划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2022版)》。

据悉,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今年国家、省、市政策法规出台情况,对自然资源规划领域中的关键性政策进行梳理、集成、更新,出台了《自然资源规划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2022版)》。

《自然资源规划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2022版)》囊括土地要素支撑、规划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等多个方面共63条精准、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含金量高、针对性强,对准区(市)、部门(单位)、企业需求,便于各有关部门和各类市场主体更加清晰地了解和掌握运用相关政策,为全力推动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

下一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以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引领,以“严真细实快”作风能力提升活动为抓手,以强化土地要素支撑和规划服务保障为主线,以推进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为重点,持续强化土地要素支撑和规划服务政策保障,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全面过硬。

具体63条:

1.重点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对纳入国家重点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建设用地依法依规批准后,由国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市级统筹计划指标用于乡村振兴、高质量项目急需用地及对完成相关考核事项成效显著区(市)奖励。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工作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2〕113号)

归口处室:用途管制处,联系电话:83893224

2.加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报批。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分段报批用地

政策依据: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

归口处室:用途管制处,联系电话:83893224

3.强化建设用地指标支持乡村振兴。落实“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对创建的市级乡村振兴示范片区,原则上按照每个片区三年时间(2022-2024年),累计总量50亩的标准,给予建设用地指标支持。指标使用计划由区(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研究确定,每年6月30日前书面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标计划须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组卷上报。对创建的区(市)级乡村振兴示范片区,区(市)要重点倾斜,建设用地指标根据建设需求,由各示范片区所在镇(街)提出,区(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研究确定,给予保障。示范片区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符合国家和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具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以及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保障和规范乡村振兴示范片区建设用地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2〕129号)

归口处室:用途管制处,联系电话:83893224

4.支持农村建设用地腾退利用。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农用地的,腾退的建设用地空间在保障本村村民安置、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等用地的前提下,节余部分可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行村内挂钩、村村挂钩、村镇挂钩。对于复垦后不能与周边农用地相连的建设用地,可通过自愿平移置换后整理复垦。

政策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1〕7号)

归口处室:用途管制处,联系电话:83893224

5.丰富低效用地开发模式。

(1)政府收储改造。改造地块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或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应由市、县(市)政府依法收回或收购,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在依法补偿基础上,可对原土地权利人采取物业返还等方式奖励。

(2)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除应由政府收回的外,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改造开发;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优先收购相邻宗地,归宗后实施整体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分散的,可组建联合体实施再开发。在改造过程中,允许按规划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建筑高度适当调整,可通过存量补地价、协议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3)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涉及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的,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法征收后进行改造开发,允许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或引入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再开发。由政府组织改造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可确定一定比例,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新农村建设,具体比例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4)市场主体改造。鼓励和引导有实力且有开发经验的企业参与再开发。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地块,实施集中连片开发。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

归口处室:开发利用处,联系电话:83892382

6.创新土地收储补偿标准。为推进土地储备工作,土地收储补偿原则上按片区实施,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成片的,可按现状收储补偿。市内三区的土地收储按以下标准实施补偿,其他区(市)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结合各自实际依法依规制定补偿标准。

(1)片区土地收储补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详细规划、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科学划定片区范围,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规划用途价值以及土地现状情况,合理评估确定片区综合地价。市土地储备机构等有关实施主体按照片区综合地价情况与用地单位协商确定土地收储补偿价格,统筹实施收储。

(2)现状收储补偿。按照现状实施收储的,收储补偿按照以下方式实施:一是国有土地收储补偿。土地收储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地上建筑物(含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和停产停业补助费等组成。土地补偿费按照不动产权证载用途实施评估,其中划拨用地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实施评估,出让用地按照剩余出让年限实施评估;地上建筑物补偿费按照建筑物重置价实施评估;搬迁和停产停业补助费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核算。二是集体土地收储补偿。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在办理集体土地收储补偿过程中,优先安排安置用地,妥善留用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做好与现行“城中村”村庄土地配置政策的衔接和过渡,具体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研究制定。

(3)历史遗留问题收储补偿。已列入搬迁计划的老城区搬迁企业和搬迁片区、已单独确定补偿政策的市北区中央商务区等特定片区,土地收储补偿标准按原定补偿政策执行。

(4)对于老旧小区、棚户区及因公共利益需要应当实施房屋征收的其他区域,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后,土地按要求移交纳入储备,不再实施国有土地收储补偿。

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21〕20号)

归口部门:储备中心,联系电话:58663980

7.鼓励开展建设用地整理,实施集中连片再开发。整合零星分散的城镇低效用地。可将无法作为独立地块使用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存量土地统筹纳入再开发项目,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能单独开发建设的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实施主体一并实施再开发,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再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

政策依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事宜的通知(青土资房规〔2018〕1号)

归口处室:开发利用处,联系电话:83892382

8.做好临时用地管理。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政策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

归口处室:开发利用处,联系电话:83893259

9.多措并举促进司法查封闲置土地开发利用。

(1)对可通过纳入土地储备等方式变现的土地,人民法院可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协商,以查封土地补偿价款返还账户替换对现有地块的查封,促进土地尽早开发利用。

(2)对已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确保查封价值不贬损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建设施工。人民法院可通过对被执行人开发建设后的房屋进行拍卖,将拍卖款项提存或直接清偿债权人债权,促进土地尽早开发利用。

(3)对于具有开发资质和能力的债权人,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政府许可后,可由债权人投资开发查封土地,政府监督督促其开发利用土地。

(4)鼓励土地储备机构、国有公司等政府平台公司积极参与司法查封土地处置,加快土地盘活利用。

政策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地案件司法协作的意见(青中法联〔2020〕7号)

归口处室:法规处,联系电话:83893273

10.建立健全企业腾挪安置机制。原有合法用地手续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和中小企业工业用地改造涉及搬迁的,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指定的产业园区,有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应按标准安排同类用途用地。对因城市更新等原因需搬迁的工业企业,按照“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落实新的发展空间,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强制企业搬迁。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土地规划支持政策的意见(青自然资规字〔2021〕82号)

归口处室:开发利用处,联系电话:83872382

11.进一步降低民营和中小企业工业用地成本。属于国家、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各区、市可参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执行项目范围并实行动态调整,实施灵活的用地政策为民营和中小企业直接降低用地成本。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土地规划支持政策的意见(青自然资规字〔2021〕82号)

归口处室:开发利用处,联系电话:83872382

12.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获取划拨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和有关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保持本地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要求、程序、划拨价款标准和权能的一致性,不得对民间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区别对待。

对于《划拨用地目录》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设用地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方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拟使用土地者的非营利性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国务院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文件等规定的审查意见、初审意见等,但不得对《划拨用地目录》未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设用地项目提出同等要求。

政策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

归口处室:开发利用处,联系电话:83872382

13.支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土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的规定,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

依据《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的规定,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

政策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

归口处室:开发利用处,联系电话:83872382

14.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

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租让结合,是指供地方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将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弹性年期,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对应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的使用年期出让的供应方式。

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应按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的规定执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政策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

归口处室:开发利用处,联系电话:83872382

15.丰富新型产业用地供应方式。

(1)鼓励以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新型产业用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新型产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在租赁供应时组织实施,承租到期,且投资强度、亩产税收等主要指标经评估达到约定条件的,经申请可以协议方式转为出让。实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期限届满,且投资强度、亩产税收等主要指标经评估达到约定条件的,经申请可以协议出让方式续期。

(2)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可以协议补地价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但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应当收回另行供应的除外。

(3)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新型产业项目的,按届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型产业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青自然资规(规)字〔2020〕4号)

归口处室:开发利用处,联系电话:83872382

16.鼓励新型产业用地供应。新型产业用地地价参照同地段商务金融用地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20%,并按照实际出让期限和房产自持比例修正后确定,且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同地段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房产自持比例大于50%、小于或等于80%的,修正系数为1.2;大于80%的,修正系数为1.0。政府供应新型产业用地的,地价评估时点按照政府供地时点确定;存量工业用地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地价评估时点按照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时点确定。

(1)政府供应新型产业用地出让地价评估测算公式为:P=C×20%×S×A×(N/50),其中:P为新型产业用地评估价格,C为出让时点同地段商务金融用地市场评估楼面地价,S为该地块的计容建筑总面积,A为房产自持比例修正系数, N为出让年期(先租后让的,为租赁年期与出让年期之和)。

实行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土地租赁期间的租金,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进行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租赁年期与最高出让年期的比值,按年平均收取,即:年租金=租赁年期÷(租赁年期+出让年期)×成交价÷租赁年期。土地出让期间出让价款为成交价减去租赁期间已支付租金的余额,即:出让价款=成交价-已支付租金。

(2) 存量工业用地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评估测算公式为:P=C×20%×S×A-R,其中:P为应补交土地价款评估总额,C为申请时点同地段商务金融用地市场评估楼面地价,S为计容建筑总面积,A为房产自持比例修正系数,R为存量工业用地的划拨土地价值或出让土地剩余年期价值。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型产业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青自然资规(规)字〔2020〕4号)

归口处室:开发利用处,联系电话:83872382

17.鼓励存量工业用地转型为新型产业用地。存量工业用地转型为新型产业用地的,继续执行现行的新型产业规划用地管理规定,以协议补地价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新型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可以幢、层、套、间等可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设施除外)。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型产业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青自然资规(规)字〔2020〕4号)

归口处室:开发利用处,联系电话:83872382

18.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等其他必要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转让双方可以约定预告登记期限,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预告登记的期限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和预告登记证明附记栏。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政策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9号)

归口部门:登记中心,联系电话:82661984

19.支持节余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支持工业用地需求旺盛的区市制定措施,开展节余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多途径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建成投产已满一定年限、满足原土地权利人自身需要后节余的尚未开发的工业用地,在产权清晰、符合建筑设计规范且规划土地用途未发生改变的前提下,经区市政府同意,可进行节余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受让企业应符合区市产业管理要求。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土地规划支持政策的意见(青自然资规字〔2021〕82号)

归口处室:开发利用处,联系电话:83872382

20.创新园区开发模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产业布局前提下,支持区、市通过产业资本投资、创新机构孵化、龙头企业领建、行业协会统建、村集体联合开发等方式开发中小企业园。支持区、市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模式建设标准厂房,政府以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作价出资入股,参与投资和分红。探索区、市政府与民营和中小企业共同投资,以“共有产权”模式建设标准厂房。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土地规划支持政策的意见(青自然资规字〔2021〕82号)

归口处室:开发利用处,联系电话:83872382

21.支持转型升级的过渡期政策。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5年期满或者涉及转让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政策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

归口处室:开发利用处,联系电话:83872382

22.支持土地复合利用。探索“工业+科研”“工业+公共服务”等功能适度混合的土地利用政策。同一宗土地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依据不同用途分别确定土地价格和供应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据建筑面积占比或功能重要性确定。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行业骨干企业将工业用地调整为商务金融用地建设企业总部,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

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符合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土地用途。对现行国家标准分类中没有明确定义的新产业、新业态类型,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结合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商同级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用途的建议意见。

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21〕8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归口处室:开发利用处,联系电话:83872382

23.鼓励提升自有存量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民营和中小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民营和中小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开发的,适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

鼓励认定为低效产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通用标准、行业要求及区、市政府有关规定建设标准厂房,为更多民营和中小企业提供载体。对长期闲置不用的民营和中小企业用地,采取收取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土地、核减用地面积或政府回购再出让等手段,促进项目落地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土地规划支持政策的意见(青自然资规字〔2021〕82号)

归口处室:开发利用处,联系电话:83872382

24.建立健全工业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从产业类型、发展方向、业绩实力、征信水平等多方面论证项目可行性。在项目落地阶段,实行“双协议”制度,企业在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应与项目所在地政府或管委签订《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在企业投产运营阶段,深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依法依规实施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税收、碳排放、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对单位资源要素产出高的企业给予重点用地保障,推动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对不达标的企业实行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税收等限制,倒逼低效企业转型升级或者退出。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土地规划支持政策的意见(青自然资规字〔2021〕82号)

归口处室:开发利用处,联系电话:83872382

25.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划拨外,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1)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

(2)附着于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地下建设项目;

(3)其他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或者连接已设定产权用地建设的地下公共连通通道,属于非营利性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公共连通通道配建的经营性建筑不超过通道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的,可以按照公共连通通道用途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政策依据: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归口处室:开发利用处,联系电话:83872382

26.合理确定商业商务用地供应规模。按照“控制总量、限制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综合城市发展、商业商务用房库存消化周期等因素,科学调节商业商务用地供地节奏。其中,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区(市),可暂缓商业、办公用房项目土地供应;去化周期在36-18个月的区(市),减少商业、办公项目土地的供应规模,严格控制新增商住混合用地中商业用地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去化周期在18-12个月的区(市),可保持商业、办公项目土地的供应规模;去化周期在12个月以下的区(市),可根据情况适度增加商业、办公项目土地的供应规模。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促发展稳增长若干土地规划政策措施》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2〕92号)

归口处室:开发利用处,联系电话:83872382

27.鼓励超额配建、增建停车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设施,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土地价款。其中,停车楼项目应符合日照、绿化、消防等相关标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不计收土地价款。增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进行建设、拆除部分既有建筑进行新建、对既有平面停车场进行改建加建、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等。在符合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增建后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按程序依法论证调整。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支持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2〕10号)

归口处室:法规处,联系电话:83893273

28.鼓励公共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仍按停车场用地管理。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公共停车场(楼)地上、地下建筑总面积(含附属商业设施面积,下同)的20%,其中地上附属商业设施面积不得超过公共停车场(楼)地上、地下建筑总面积的10%。附属商业设施不得分割登记、转让和抵押,应与公共停车场建筑一并办理整体登记,并注明为停车场附属设施;相关要求应在供地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支持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2〕10号)

归口处室:法规处,联系电话:83893273

29.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用于停车设施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将自有商业设施、工业厂房等自有土地改造为公共停车场,可按原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继续使用土地。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补地价方式办理出让或租赁手续。已实施征迁、出让的暂未开发建设用地,可由各区市政府组织建设临时停车设施。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支持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2〕10号)

归口处室:法规处,联系电话:83893273

30.明确新建停车场用地政策支持。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及非营利性公共停车场,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初审意见等。对新建独立占地、营利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应。

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超过50年,兼容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出让年限与主用途出让年限保持一致。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应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之和最高为50年。

出让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客观收益情况评估并合理确定出让地价。地下停车场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在开展地价评估时,以基准地价对应的容积率为基础,地下负一层可按照地表工业用途地价的三分之一测算,地下负二层可按照地表工业用途地价的六分之一测算,地下负三层及以下空间不计价。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支持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2〕10号)

归口处室:法规处,联系电话:83893273

31.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要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政策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

归口处室:地矿修复处,联系电话:83893234

32.支持农村建设用地腾退利用。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农用地的,腾退的建设用地空间在保障本村村民安置、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等用地的前提下,节余部分可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行村内挂钩、村村挂钩、村镇挂钩。对于复垦后不能与周边农用地相连的建设用地,可通过自愿平移置换后整理复垦。

政策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1〕7号)

归口处室:用途管制处,联系电话:83893224

33.多渠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自然资发〔2022〕129号文件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和落实补充耕地的方式,兑现承诺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半,到期未兑现承诺的,直接从所在市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指标。该承诺制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3月底。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申请使用省级调剂指标。加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统筹推进跨县、跨市域易地有偿调剂,有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报批。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鼓励各地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平原地区种植果树、林木等地块逐步恢复为耕地,其中土地“二调”、国土“三调”及项目立项前均不是耕地的,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可以用于占补平衡。对2020年1月1日后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不再将可调整类纳入立项前地类审查的限制性条件。

政策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120号)

归口处室:耕保督察处,联系电话:83893243

34.对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全额配给。对纳入省“十四五”规划、国家相关部委规划且由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规划用地规模,由省级全额保障。

政策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服务“六稳”“六保”工作的补充通知(鲁自然资发〔2021〕15号)

归口处室:规划处,联系电话:83893245

35.预支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区(市),每年可按照2019年下达本辖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预支建设用地规模。

政策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服务“六稳”“六保”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9号)

归口处室:规划处,联系电话:83893245

36.实行“以地招商”,引导项目顺利落地。创新工作模式,在项目招商洽谈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前介入,提供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咨询服务并进行选址,为项目顺利落地实施创造前期条件。引导项目优先利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实行“以地招商”。

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

归口处室:规划处,联系电话:83893245

37.纳入规划许可豁免范围,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

(1)不涉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老旧小区更新项目,包括新增或更新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停车智能化和充电设施。

(2)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改变外立面、建筑结构、房屋用途的更新项目,包括房屋维修、内部装修、消防设施提升等工程,拆除重建除外。

(3)临时性抢险救灾建筑物。

(4)公交车站(亭)、献血屋(临时)、24小时自助图书馆等公益性设施。

(5)利用自有用地增设非机动停车设施以及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并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管理的工程。

(6)利用自有用地增设快递柜、邮箱、游乐健身器械、导引设施、垃圾箱以及门卫岗亭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

(7)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8)公安部门、城管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用于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的岗亭、监控设备、交通管理设备等公益性设施。

(9)权属明晰的地块内部道路及管线维护整修及改造工程。

(10)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等设施。

(11)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增设一体化洗车设备及充(换)电设施。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1〕139号)

归口处室:审批处,联系电话:66200125

38.按程序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后,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

(1)街头公园、道路附属绿化带配套设施的建设及整修改造工程。

(2)环境整治工程,包括街巷整治、外墙节能保温、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夜景观照明、环卫设施改造等工程(历史文化街区除外)。

(3)符合《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要求的既有多层住宅小区加装电梯工程。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1〕139号)

归口处室:审批处,联系电话:66200125

39.建立存量资源整合利用机制。各地要合理拓展改造实施单元,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加强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整合社区服务投入和资源,通过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锅炉房等存量房屋资源,增设各类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租赁住宅楼底层商业用房等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屋发展社区服务。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归口处室:城市设计处,联系电话:83878058

40.鼓励并规范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闲置未利用地和棚

户区改造、违章建筑拆除、老企业搬迁腾出的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可对裸土先行绿化。对其中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用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统筹考虑社会需求的前提下,优先规划为公园绿地,建设小型开放绿地,并纳入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对规划用地性质不是公园绿地的零星用地,且权属不明或者经与权属单位协商同意,可先行按照小型开放绿地进行建设和管理,待具备实施条件后,再按照规划用地性质进行开发建设。

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24号)

归口处室:综合处,联系电话:83893246

41.规范和支持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应100%统一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停车位,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支持已建住宅小区结合老城区、棚户区等老旧小区改造以及城乡配电网升级,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支持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各居住区、单位停车场(位)及个人停车库(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关于规范和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0〕13号)

归口处室:市政交通处,联系电话:83893229

42.适当放宽规划技术指标。对在城镇老旧小区内及周边新建、改扩建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的,在不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技术指标。因改造利用公共空间新建、改建各类设施影响居民日照间距、占用绿化空间的,可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一事一议予以解决。

政策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建办城函〔2020〕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归口处室:城市设计处,联系电话:83878058

43.以下情形的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周边无严重影响,无需办理规划审查,建设单位可直接按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等手续:

(1)住宅底层网点、商业建筑和商务办公(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办公除外)建筑内部业态调整和功能互换,包括: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饭店、餐厅、宾馆、旅馆、服务型公寓、金融保险、艺术传媒、研发设计、技术服务、剧院、电影院、网吧、宠物医院、洗车场、洗染店、健身房、照相馆、理发美容点、洗浴场所、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网点、物流营业网点、培训机构、托育机构、眼科、口腔、体检、诊所等;

(2)政府所有或管理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在保证主体功能前提下增加便利店等便民商业功能的;

(3)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利用既有建筑补充完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农贸市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服务站、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果蔬店、便利店、美容美发店、金融服务网点、书店、文化娱乐、家政服务、快递收发等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4)工业项目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在保证企业运营前提下调整为服务生产经营的研发和商业功能的;

(5)公园、旅游景点的配套管理用房在保证主体功能前提下增加服务游客的商业功能的。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规划建设审查办法》的通知(青自然资规(规)字〔2022〕2号)

归口处室:城市设计处,联系电话:83878058

44.以下建筑使用功能调整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环境和安全,不予受理:

(1)将建筑使用功能改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的;

(2)局部调整使用功能,调整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造成建筑其他部分使用不便的;

(3)《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规定配建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交通、市政公用等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农贸市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党群服务站、物业管理用房改为他用的。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规划建设审查办法》的通知(青自然资规(规)字〔2022〕2号)

归口处室:城市设计处,联系电话:83878058

45.除《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规划建设审查办法(试行)》

(青自然资规(规)字〔2022〕2号)第四条规定以外的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申请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等其他手续前,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办理规划手续。

(1)使用功能调整符合下列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审查意见:既有建筑改为养老、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创业孵化、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等新业态的低成本创新空间的;历史文化街区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符合保护利用功能引导方向的(其中涉及文保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先行到保护主管部门对方案图纸进行确认);其他有明确规定只需出具规划审查意见的。

(2)其他情形的使用功能调整,按照变更建筑使用性质、用途的许可程序办理规划许可。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规划建设审查办法》的通知(青自然资规(规)字〔2022〕2号)

归口处室:城市设计处,联系电话:83878058

46.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后,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用途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建筑使用性质、用途的许可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并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后,未办理土地用途和不动产登记用途变更的,在城市更新、建设等需要进行征收征迁时,仍按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用途、面积给予补偿。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规划建设审查办法》的通知(青自然资规(规)字〔2022〕2号)

归口处室:城市设计处,联系电话:83878058

47.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同步办理;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除农村村民自建房外)”“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依托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实现“一窗收件”、并联办理、数据共享。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办理流程》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1〕119号)

归口处室:审批处,联系电话:66200161

48.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多测合一改革。以“统一标准、多测整合、共享互认、提高效率”为目标,整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全流程各阶段涉及的测绘事项,重构统一的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通过多测合一业务系统实现成果流转和共享,建立健全“多测合一”类中介机构中介服务流程,达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一综合测绘事项、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实现全流程测绘成果共享、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测绘、多头测绘,缩短测绘时间、降低工程成本,增强企业和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1〕143号)

归口处室:审批处,联系电话:66200109

49.部分测绘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根据《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青自然资规字〔2021〕143号),将“多测合一”中规划验线测量和竣工规划勘验测绘、社会投资(含小微企业投资)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所涉及的全流程测绘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减轻企业负担。

政策依据:《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青自然资规字〔2021〕143号)、《关于做好规划验线测量和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1〕165号)

归口处室:审批处,联系电话:66200109

50.实行建设工程规划告知承诺许可制、告知承诺备案制。符合告知承诺许可项目清单和告知承诺备案项目清单(青自然资规字〔2021〕200号)的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许可制和告知承诺备案制。

符合告知承诺许可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告知承诺备案申请表》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再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将建筑总平面图、主要规划指标等许可内容按程序进行公告后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的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告知承诺备案申请表》,对告知内容作出承诺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建设单位提报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后,“即报即办”,直接在申请表、相关附图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告知承诺许可制、备案制管理》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1〕200号)

归口处室:审批处,联系电话:66200125

51.持续做好“交地即办证”服务。地籍调查前置,依托权籍调查系统,国有建设用地在招拍挂出让或划拨之前完成权籍调查,调查成果提前审核入库;信息共享,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出让金缴纳信息等登记要件通过共享获得,无需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交地

即办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归口部门:调查登记处、登记中心,联系电话:83892697

52.推进“交房即可办证”便民服务常态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对已纳入网签备案完成首次登记且具备交房条件的项目建立“交房即可办证”项目台账,开发建设单位开展“交房即可办证”的,应同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税务部门提出“交房即可办证”申请。开发企业在组织现场交房时,购房人申请领取电子不动产权证书的,由购房人在交房现场直接下载领取;购房人申请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书的,由登记机构在交房现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交房即可办证”便民服务常态化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1〕65号)              

归口部门:登记中心,联系电话:82661984

53.扩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范围。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抵押权实现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自然资规(规)字〔2020〕5号)

归口部门:登记中心,联系电话:82661984

54.实现不动产登记与银行抵押贷款、公积金贷款、公证等业务联办。加强不动产登记金融业务协同,全面推广使用不动产登记远程服务平台,已接入不动产登记远程平台的住房公积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业务的同时积极使用不动产登记远程平台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网办,避免企业和群众在金融机构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之间来回跑。

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业务实现“全市联办”,群众及企业因不动产买卖、互换、继承、遗赠、赠与等办理公证事项时,可以同步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由公证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申请的要求,一次性收齐公证申请和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录入,验证申请人身份,上传申请材料,通过系统平台即时报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不动产登记,实现不动产登记与公证服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远程平台应用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1〕7号)、青岛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业务联办的通知(青司发〔2021〕14号)

归口部门:登记中心,联系电话:82661984

55.推进水电气暖有线与房屋“免填编号协同过户”。全面优化水电气暖有线与房屋协同办理过户流程,实现居民间住宅与用水、用电、供气、供暖、便民服务卡、有线电视和有线宽带“免填编号协同过户”以及企业间非住宅与用水、用电、有线电视和有线宽带“免填编号协同过户”。企业和群众只需在办理登记时提出水电气暖有线等业务的过户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将相关信息共享至过户部门,过户部门按流程办理,企业和群众无需再到各部门过户大厅跑腿。

政策依据:青岛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水电气暖有线与房屋协同过户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水电气暖有线与房屋协同过户一件事”工作推进专班关于推进

水电气暖有线与房屋“免填编号协同过户”的通知

归口部门:登记中心,联系电话:82661984

56.持续开展不动产登记全市通办。全市统一业务标准、统一登记平台、统一服务管理,实行不动产登记“异地申请、属地审核”办理模式,结合税费网上缴纳、电子证照下载和纸质权属证书邮寄服务等,企业和群众可就近选择登记服务大厅申请登记,实现部分不动产登记高频事项在全市范围通办。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全市通办”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19〕226号)、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不动产登记及征税“全市通办”服务范围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0〕173号)、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不动产登记、征税“全市通办”服务范围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2〕80号)

归口部门:调查登记处、登记中心,联系电话:82660001

57.推进不动产登记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现3项不动产登记领域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包括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抵押登记。梳理清单统一标准,优化业务模式,强化服务支撑,逐步推进更多个人服务和企业生产经营高频事项实现“跨省通办”。

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117号)

归口部门:登记中心,联系电话:82661984

58.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加强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应用,申请人可通过“爱山东”APP、山东政务网“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或青岛网上房地产及各区市登记部门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网上预约、网上预审、网上查询、网上缴费、电子证照下载、办证进度查询等,打造不动产登记随时随地线上申请、网上查看、异地可办的“一网通办”服务新模式。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关于持续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优化“一网通办”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0〕135号)

归口部门:登记中心,联系电话:82661857

59.推行使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包括电子《不动产权证书》和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文字内容、格式与纸质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办理落户、入学、纳税、企业登记、不动产交易等事项时可直接使用。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使用不动产登

记电子证照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0〕57号)

归口部门:登记中心,联系电话:82661857

60.推行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申请人(含法人和自然人)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业务时,在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并承诺7个工作日内补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先行容缺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容

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归口部门:登记中心,联系电话:82661984

61.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对承诺属于小微企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即按小微企业的减免政策要求予以免收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企业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或不动产登记申请申报表中已经做出小微企业承诺的,不需另行提交小微企业承诺书。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政策依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归口部门:登记中心,联系电话:82661984

62.妥善解决民营企业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问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印发前,因用地、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土地房屋产权遗留问题,且符合《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适用范围的民营实体经济企业,在历史遗留问题存续期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或证明等材料,可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处理遗留问题涉及权利主体变化的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登记。

政策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

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

归口部门:调查登记处、登记中心,联系电话:83892697

63.分类优化财产登记。除法定的不动产登记协税种类外,取消其他税种作为不动产转移过户的前置条件。实现不动产登记与银行抵押贷款、公积金贷款、公证等业务联办,与水电气热过户业务协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服务向基层站场、信用优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延伸。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出售,因项目相关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不动产“登记难”,且符合《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等政策文件适用范围的城镇居民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辖区政府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对项目所补办的审批手续或出具的等效文件,可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件和依据。

对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由于建设单位相关手续无法完善而影响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经辖区政府调查认定,可将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完善手续并行办理,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加以标注。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

归口部门:调查登记处、登记中心,联系电话:83892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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